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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如何认定户口类别
作者: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严如国  发布时间:2014-08-15 10:17:07 打印 字号: | |
  农村务工人员在交通事故中的户口认定直接影响了受害人所得赔偿,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为例,我们的探讨一下其中的法律知识。

  【案情】

  2013年5月29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王某骑电动车回家,在阿瓦提县三河小区前与违反交通法规的马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受伤的王某被送入阿瓦提县医院和阿克苏地区医院住院37天,花去医疗费三万余元。

  2014年5月20日新疆振兴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的受伤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马某主动给付王某医疗费31500元。此后,王某多次找到马某和保险公司协商,但都无法与马某、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王某为此将保险公司和马某诉至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自己进行经济赔偿。

  【分歧】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遭遇交通事故,应该按照农业户口进行赔偿还是城镇居民户口赔偿,保险公司、被告和原告各执一词。

  观点一:王某提供的户口证明王某的户口确为农业户口,王某不应当在诉讼请求中伤残赔偿金一项上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

  观点二:王某作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虽是农村户口,自从四川来阿瓦提后一直在城镇居住,并且拥有城镇房屋的房屋产权,应当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该案中,王某虽然向法庭提供的户口证明是农业户口,但是通过调查,王某自从四川来阿瓦提县之后,一直是在城镇居住,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和消费支出均在城镇。根据有关规定,王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阿瓦提县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王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