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是比较典型的一类案件,数量排在婚姻家庭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之后。这类案件一般具有牵涉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时限紧等特点而受到基层法院特别的重视。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在春季农忙时节,成立土地承包案件合议庭,专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以便及时审理、及时裁决,做到不误农时,不影响农业生产。这里我要说的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在一审裁决作出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对上诉终审裁决如果还不服,可以进行申诉。这些权利,是合法的也是应当保障的。
但问题是,一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终审裁决已经下了几年了,案件当事人还在不停地上访、申诉。为了解决老百姓的问题,一些上级法院对这类案件之一部分,就提起了再审程序,进行了改判。但案件退回一审法院后发现,改判的判决没有办法执行。比如:李某承包某农业发展公司的农业用地种植棉花,承包期为十年,因其没有交纳土地承包费某农业发展公司起诉要求解决承包合同获一审法院支持,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某农业发展公司依据终审判决将该承包土地又与张某签订了为其三十年的农业承包合同,张某承包土地后,花费150万元在地上种植了果树,现已四年,果树已进入产果期。但终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不停地上访,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结果该案引起了再审,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决原承包合同继续履行!请问,对这样一份再审判决,一审人民法院怎样执行?原承包土地早已不是一般耕地,而是一片枝繁叶茂的果园!这样的再审改判导致无法执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在身边发生已不是个案了。所以我们认为,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再审,应当特别慎重:第一,如果原审生效判决没有错误,就不要改判;第二,如果原审判决没有原则错误,不要因为仅仅考虑为了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而改判;第三,对于原审判决确实有错误的,也要在查明现在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切实可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