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两好友同住旅馆一房间内,一人给另一人1000元钱,拜托他帮忙把钱存到自己的银行卡上。令人没想到的是,好友不仅没帮忙存钱,还取走了卡里的5100元,随后不见了。
据查,韦鑫为精河县人,2012年12月,他和朋友薛武一起来到石河子市办事,为了住宿方便,两人同在石河子某旅馆开了一间房。
2013年3月12日晚,薛武在与韦鑫一同吃完晚饭后,将1000元现金交给韦鑫,委托韦鑫将钱存到自己的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内。第二天11时许,韦鑫未经薛武同意,从薛武放在房间里的上衣口袋内取走了他的中国银行卡,并利用之前帮薛武存款得知的密码,在银行ATM机取走了卡里的5100元,随后逃离石河子。
2013年6月3日20时,韦鑫在乌鲁木齐市火车站售票厅购票时被民警抓获。
在法庭上,薛武表示:“我喝完酒后把钱给了他,就到310房间睡觉去了。第二天上午手机上收到了两条银行的取款短信,提示我的银行卡被取走现金5100元,还产生了8元钱的取款手续费。我赶紧跑到205房间找银行卡,发现卡和人都不见了。”据查,银行卡是薛武用其一马姓朋友的身份证办?淼摹?
韦鑫承认其取走了卡里的钱,但当庭辩解道:“卡不是我偷的,他告诉我卡在衣服里放着,就出去了!”
法院审理认为,韦鑫盗取他人银行卡后,使用他人银行卡在银行ATM机上取现5100元并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韦鑫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部分赃款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且失主对韦鑫的行为表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韦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所判罚金限韦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只凭密码盗取存款应为盗窃罪
本案控、辩双方分歧的焦点是利用信用卡盗取他人银行存款如何定性,是信用卡诈骗,还是盗窃?
在信用卡犯罪案件中,某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研究解决。一种意见认为,韦鑫未经允许,从薛武的上衣口袋内取得其中国银行卡,并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属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仅持有信用卡尚不足以占有其中的财产,还须通过冒用等手段才能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使用信用卡时,银行或相关单位根据规定必须查验身份证明,行为人使用了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方式,骗取资金或进行消费的,一般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但在使用信用卡时,不需要查验身份证明,行为人只须凭密码消费或提现的,一般定为盗窃罪。本案中,韦鑫使用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盗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只需密码即可获得,因此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张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