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将自己珍爱的玉佛挂件送到个体业主彭玉处编织挂绳,却不想遭遇挂件丢失。女子索赔协商不成,两人为此闹上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庭。
2013年10月2日,石河子市民闫雁将一枚自己的玉佛挂件交给个体业主彭玉,让她给自己的挂件编制一条挂绳。当时,闫雁将玉佛挂件交给彭玉时,并没有告诉她玉挂件的品质、价值和注意事项。10月9日,彭玉打电话通知闫雁来取挂件及挂绳,闫雁称有事,直到10月22日才到彭玉那里取玉佛挂件,但被彭玉告知:挂件找不到了。闫雁让彭玉再找找,10月25日,彭玉再次告诉闫雁,挂件确实丢了。
因玉佛挂件丢失一事,双方产生纠纷。为了给自己讨回公道,闫雁报了案,并向警方表示玉佛挂件是羊脂玉,值很多钱。警察要求闫雁提供购买玉挂件时的发票和相关证明,但闫雁提供不出,而且彭玉也不认为玉佛挂件的材质为和田羊脂玉,公安机关遂不立案处理。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彭玉由于自身过错将闫雁的玉佛挂件丢失,侵害了闫雁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由此而给闫雁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因闫雁不能提供正规的玉佛挂件购货发票及品质鉴定证书,只提供了两张照片和一张没有署名买方姓名的收据,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不足以证实诉争挂件玉质为和田羊脂玉。
法院认为,依日常生活经验判断,闫雁若将如此名贵的羊脂玉挂件留置在彭玉那里,应当予以明示或进行特别约定和提醒,但闫雁并没有作任何特别说明或约定,也没有提示系为名贵玉石,从中可以看出闫雁的言行显然有悖常理,也不符合贵重物品通常的交易习惯。
因此,法院认为,闫雁主张诉争玉佛挂件为和田羊脂玉,依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也无法准确确定玉佛挂件的价值。但考虑到闫雁的玉佛挂件已灭失,损失确已产生,结合本地区目前一般玉器的市场行情,法院酌情确定闫雁损失数额为3000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日常行为处理不好易引纠纷
公民之间看似不经意的日常行为,如不妥善处理会引起较大的纠纷。法律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方式之一,法律体系虽然庞杂,法律规定也较为具体,但仍不可能覆盖公民日常生活中的全部。类似本案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例如小区商店里代收快递或暂时替人存放物品、邻里之间代为接送孩子等行为,其出发点都是善意的,也得到了广大民众的认可,应当得到鼓励与支持,在偶尔出现纠纷时,双方也要互谅互让才能让事情得到妥善解决。
本案中,闫雁将玉佛挂件交由被告编织挂绳,其实是生活中很普遍的行为。通常做法是直接在店中等待,编换玉坠挂绳不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如有急事无法等待,也可将玉坠带走,等挂绳编好再拿玉坠来安挂。闫雁将玉坠交由彭玉后,彭玉确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但闫雁自身也存在过错。玉坠丢失也并非两人的本意,却因此讼争上了法庭,其后果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