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直接关系到整个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当前,由于外出务工人员多,人口流动大,导致一方当事人提供住址不明,或者因一方当事人刻意逃避送达、基层组织不愿配合送达等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诉讼文书送达难已成为困扰各级法院的一个共同难题,严重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及时性,使法官无法了解案件事实,参与调解,化解矛盾。如果说民事诉讼程序应象“新鲜血液”一样畅通无阻,那“送达难”就如同“血栓”一样,阻碍着民事诉讼正常进行,严重影响着民事诉讼效率。
一、造成 “送达难”的原因
一是当事人法制意识淡漠。基层群众的法律素养整体较低,群众思想中还未形成崇尚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法治理念在社会公众意识中并未牢固形成,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消极诉讼的情形,这在农村显得尤为突出。
二是当事人思想在作怪。认为法院在找茬,都惧怕签收对自己不利,希望以未曾收到为由抗辩诉讼活动的进行,而达到不实施一定法律行为的目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在送达判决书,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时候,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是常见之事。
三是留置送达相对较为困难。法官在留置送达情形时,经常会遇到留置送达见证人难找或不愿合作,以种种理由推却不愿到场,或到场后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虽然相关诉讼法规定“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由于是义务性协助,并无强制力,致使协助送达积极性不高,也有部分单位或个人因惧怕打击报复,产生“事不关己”的消极态度,不敢也不愿做送达见证人,或者虽然到场却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四是送达工作不到位。当送达人员费劲周折找到受送达人时,有时因为没有解释清楚送达文书的内容及有关事项,往往会导致受送达人产生拒收的心理。
二、破解“送达难”的措施
1、大力加强法制宣传。送达人要充分发挥对法律专业知识的了解,给当事人把送达文书的内容及其作用讲解清楚,告知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在送达过程中,需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问题,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以专业知识消除他们的顾虑。在当事人清楚了所签收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和作用以后,一般都能比较理性的看待,绝大多数还是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
2、建立协助送达机制。主要是通过沟通联络,充分发挥地方综治、民调组织、人民调解员等基层组织及人员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一种协助送达网络体系。地方综治人员、人民调解员本就是所在地的有“份量”人士,他们熟悉被送达人的基本情况,法院在送达遇到困难时,便可联系他们,充分利用他们人熟、地熟的优势,了解被告或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住址等情况,通过他们,找到并督促受送达人签收法律文书。
3、设立专门送达机构。基层法院每年案件数量都在上千件,民事案件总量占绝大多数,其中存在送达难情况的不在少数。由于案件分配在各部门,分头送达会牵涉到许多人力物力。如果法院内设这样一种机构,配备专人,并加强送达技巧训练,这样就会大大节省人力物力。
4、拓宽公告送达方式。在公告送达中可以可利用作为大众媒体的广播、电视传播速度快、覆盖率大的优势,尝试用广播、电视进行公告送达。
5、健全留置送达机制。民事诉讼法规定留置送达须邀请基层组织人员到场见证,但在司法实际中,法院的送达人员在送达时有可能找不到当地基层组织的代表,还有可能就是相关人员不愿意到场或不愿意签字见证。因此可考虑适当放宽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和方式,比如在见证人不愿签字时,只需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以及在场见证人的姓名,并有两名送达人员签名即可。对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或受送达人的确下落不明的,把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并照相或录相为证固定送达现场即可,不必邀请见证人见证。
送达作为司法审判过程中不可逾越的一道程序,在审判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送达难”的解决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需要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社会层面来解决,“送达难”问题的有效解决将会极大提高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