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林云诉称,2012年5月21日,罗正峰找我借钱,我说没有钱,他让我想想办法,于是我找到我外甥李勇明,李勇明说现在家里没有钱,只有卡里有钱,他就把自己的农行卡交给了我,并把密码告诉了我,叫我自己去取。我拿到卡后,就给罗正峰农行卡转入了11.6万元;转入该款后我与罗正峰约定当年年底归还借款,但罗正峰至今未还,故要求归还,望法院支持。
被告罗正锋辩称,第一、2012年5月21日其没有向原告借钱;第二,转出钱的农行卡内的钱归李勇明所有;第三、李勇明的农行卡向罗正峰的农行卡转入11.6万元其性质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第四,本案原告张林云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没有向本庭提供证据支持其辩解意见。
在休庭期间,本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县支行发出调查函,该支行复函证明:转出钱的农行卡所有人为李勇明,转入钱的农行卡所有人为罗正锋;2012年5月21日,从李勇明的农行卡向罗正峰的农行卡转入了11.6万元现金。本院依职权调查了李勇明,其证明了原告张林云用他的农行卡借走11.6万元、并已归还的事实;并证实了原告向法庭出示的两张证明系其亲笔书写、内容真实。
根据经质证确认的证据,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张林云系证人李勇明的亲舅舅。2012年5月21日,原告张林云借李勇明的农行卡给被告罗正锋的农行卡转入了11.6万元现金。随后,李勇明对原告张林云借其11.6万元现金(数额)事实进行了追认。原告张林云已向李勇明归还该笔借款。
焦点问题:
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借款合同,只有银行转帐凭据。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否认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能否认定。
处理情况: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林云借其外甥现金打到被告罗正锋的储蓄卡上,主张原、被告之间系借贷关系。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之间财产转移,不能确认为所有权转移的,应当认定为使用权转移;不能认定为长期使用权转移的,应当认定为短期使用权转移。被告否认原、被告之间为借贷关系,又不能说明原、被告之间应当是怎样的法律关系,也没有陈述其不应当归还或返还的理由。综上,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认定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理应归还该笔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罗正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林云归还借款11.6万元。
经验与启示:
民间的许多经济往来,没有正规的书面手续。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关系的变化,待产生矛盾后,怎样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是司法界的一个难题。本案的启示是,民事法律关系认定,应当以是否具备某一法律关系实质特征要件为依据。比如,双方签订了一份名为“买卖合同”的协议,但其内容符合租赁合同要件而不是买卖合同要件,这份“买卖合同”就应当认定为租赁合同。本案中,虽然被告否认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但根据原、被告行为特征,应当是短期资金使用权的转移,而这恰是民间借贷关系最本质表现,所以即便被告否认,仍应认定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中出现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