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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被“捂死”在车内如何定性
作者: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张廷贵  发布时间:2014-05-22 09:58:2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居住在阿克苏的王某和李某是一对年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婴,九个月大。一日,丈夫外出劳动,妻子在家为丈夫做好午饭后,携女儿并捎带午饭驾驶自家小轿车为丈夫送饭。到丈夫劳动的工地不远处,发现沙尘天尘土飞扬,不易将小孩子带出,遂将孩子哄睡觉后放到车内后座椅上,独自让九个月大的孩子睡在车内,自己锁好车门,来到丈夫身边,为丈夫送饭。等丈夫吃完午饭,收拾停当后,忽觉孩子独自睡车内不妥,急急忙忙跑到车旁,打开车门,一看傻眼了,九个月大的孩子已经窒息死亡。夫妻二人追悔莫及,但一切都晚了。

  【分歧】

  对妻子李敏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应该承刑事责任。理由是:李敏系孩子的亲身母亲,虽对孩子有抚养监护责任,但她将孩子独自放在自家的车内而发生孩子窒息死亡的情况应属意外事件。李某本身没有主观恶意,她作为一名农村妇女,不掌握汽车停驶后继续使用空调会让汽车发动机怠速空转,造成燃油燃烧不充分,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对造成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无法预见,不存在过失。故,李某对孩子的死亡即不存在故意又不存在过失,属意外事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李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将孩子独自放在车内而造成窒息死亡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李某作为一个经过培训而拥有驾驶技术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该掌握汽车停驶后继续使用空调会让汽车发动机怠速空转,造成燃油燃烧不充分,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她将孩子独自放在车内,自行离开时应当预见到会致孩子窒息死亡的结果,只是因为她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以至于发生这种危害结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

  第一,虽然李某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后果不是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她的行为缺乏构成犯罪的主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本案中,李某作为持有驾驶证件的专业驾驶人员,虽然在驾校也学习到了一些有关驾驶汽车的安全知识,但对本案中出现的“汽车停驶后继续使用空调会让汽车发动机怠速空转,造成燃油燃烧不充分,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没有经过系统学习,驾校也不讲授此类知识,自己也非这方面的专业人员,不掌握这类知识,不能预见这种行为会发生严重后果。

  第三,李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既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母亲,非常喜爱自己的孩子,她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她对孩子死亡的后果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轿车停驶时开放空调致车内人员上死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
来源:A
责任编辑: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