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材料之一
严惩传播暴恐音视频犯罪 全力维护新疆社会稳定
(新闻发布稿)
(2014年5月21日)
各位记者:
大家好!我向大家通报近期我区法院涉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一、我区法院审理涉传播暴恐音视频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当今,互联网发展迅速,移动存储介质传播信息也更加方便快捷,从而改变着人们传统的思维和生活方式。信息的科学传播有利于统一思想、凝聚人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但另一方面,如果对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传播管理不善,必然会导致不良信息泛滥、引发矛盾、涣散人心,甚至成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工具。
近年来,由于受国际和周边地区环境的影响,境内外利用互联网和移动存储介质传播暴力恐怖等非法宣传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活跃,对我区社会稳定的现实危害和影响日趋严重。从近年来我区法院审理的暴力恐怖犯罪案件看,犯罪分子违法制作、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是暴恐案件多发的主要诱因。对此,今年3月3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文化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对什么是“暴力恐怖音视频”作出界定,并强调严禁制作、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存储暴力恐怖音视频,严禁浏览、下载、存储、复制、转发、发布、上传暴力恐怖音视频以及相关网址链接,严禁制作、贮存、销售、运输、夹带、寄送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通告》发布之后,我区各地、各部门加大查处、打击传播暴恐音视频工作力度。我区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及时开展涉传播暴恐音视频犯罪案件审判专项工作。经依法开庭审理, 5月20日,塔城、昌吉、巴州、阿克苏、喀什、和田6个地州人民法院对16案39人集中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批案件罪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和非法制造枪支罪等,涉案被告人均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今天,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三起典型案例,目的就是让社会公众进一步认清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极端危害性,自觉抵制和阻止暴恐音视频的传播,净化社会环境;同时警示并教育那些潜在的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违法人员,要引以为戒,遵纪守法,悬崖勒马。
二、发挥审判职能,严惩暴恐音视频传播犯罪
近期,新疆已经连续发生多起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给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暴力恐怖活动已成为影响新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大现实危害,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严密防范。同时,必须从源头上消除暴力恐怖思想滋生蔓延的土壤,对于涉传播暴恐音视频犯罪活动从严查处、严厉打击。
我区各级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新疆和法治新疆的重要职能。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才能保护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民族团结,确保社会稳定大局。我区法院近期在审理这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件,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件和非法制造枪支案件时,始终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严惩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犯罪。紧紧围绕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加大刑事审判工作力度,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经验。在这批宣判的案件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犯罪案件属于刑事审判的重中之重,必须依法从重打击。在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卡斯木·甫拉提等三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三被告人接受极端宗教侵蚀后,产生了所谓“圣战”思想,加入暴力恐怖组织,为实施暴力恐怖行为多次进行训练,同时利用手机上网在QQ聊天软件里浏览、散布、上传暴力恐怖音视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为依法严惩首要分子,依法对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的被告人卡斯木·甫拉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切实体现公平正义。严格依法办案是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我区法院在审理这16起案件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程序和实体严格把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其中,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买买提·哈木提等三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非法制造枪支案,被告人买买提·哈木提通过手机多媒体卡观看暴力恐怖音视频,产生所谓“圣战”思想,与另两名被告人成立恐怖组织,为实施杀人犯罪非法制造枪支,并为制造枪支专门制作车床等,依照法律规定,其三人实施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同时,这三人还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故对买买提·哈木提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对另两名同案被告人也实行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努力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当前,谋富裕、求发展、思稳定、盼和谐,是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民意所向,因而,我区各级法院在办案中努力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即,以是否有利于新疆的稳定发展和长治久安,是否有利于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为出发点,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麦麦提尼亚孜·艾尼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该被告人蓄意用手机多次在互联网六个QQ群中发布反动言论,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情节特别严重,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其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但在量刑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在审判工作中,我区各级法院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坚持依法公开审判,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三、全面落实《通告》精神,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的思想认识和思想观念都在发生着深刻变化,社会形态也在发生深刻变化。传播暴恐音视频违法犯罪活动,使反分裂斗争形势更加复杂。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工作中,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责。为完成这一历史使命,我区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惩处涉传播暴恐音视频犯罪案件的审判,坚决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维稳部署,对于一切胆敢挑衅人民政权、挑衅人民生命安全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绝不手软;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教育广大干部和各族群众认清暴恐音视频的极端危害性,自觉抵制和阻止暴恐音视频的传播,积极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涉传播暴恐音视频犯罪的打击,从源头上防控暴力恐怖等犯罪的发生,依法保护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各位记者,在暴力恐怖活动进入新的活跃期和刑事犯罪高发的严峻形势下,我区各级法院将坚持中央提出的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的正确论断,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始终保持对涉传播暴恐音视频犯罪依法严惩的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打击和遏制涉传播暴恐音视频犯罪行为,消除暴恐音视频催生宗教极端思想、诱发暴力恐怖活动的危害,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法律震慑。
谢谢大家!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材料之二
案例一:
卡斯木·甫拉提等三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
——加入恐怖组织,发展成员,进行暴恐活动体能技能训练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卡斯木·甫拉提,男,维吾尔族,1968年6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新疆伽师县人。
被告人依玛木·卡斯木(系被告人卡斯木·甫拉提之子),维吾尔族,1993年12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新疆伽师县人。
被告人依布拉因·吐尔逊,男,维吾尔族,1990年10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新疆伽师县人。
2013年1月,被告人卡斯木·甫拉提多次听取他人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宣讲,后经他人介绍加入暴力恐怖组织,并负责培养人员。
2013年4月,被告人卡斯木·甫拉提在和硕县向被告人依布拉因·吐尔逊、依玛木·卡斯木等人多次宣扬“圣战”思想。
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依玛木·卡斯木在和硕县向被告人依布拉因·吐尔逊等人宣扬“圣战”思想。
2013年4月至6月,被告人依玛木·卡斯木、依布拉因·吐尔逊等人为进行“圣战”,购买训练器械、书籍,单独或共同进行体能技能训练。
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依布拉因·吐尔逊在用手机QQ聊天软件与他人聊天时宣扬“圣战”思想,并将恐怖分子的照片发送给他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卡斯木·甫拉提加入恐怖组织后,通过宣扬“圣战”思想,发展、培养恐怖组织成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被告人依玛木·卡斯木、依布拉因·吐尔逊接受他人的“圣战”宣传,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体能技能训练,其行为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卡斯木·甫拉提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对被告人依玛木·卡斯木、依布拉因·吐尔逊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例二:
麦麦提尼亚孜·艾尼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
——利用互联网在QQ群中散布煽动民族仇恨的言论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麦麦提尼亚孜·艾尼,男,维吾尔族,1989年4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新疆阿瓦提县人。
2013年11月24日,被告人麦麦提尼亚孜·艾尼在阿瓦提县的家中用手机上网时,在六个QQ群中发布煽动民族仇恨的言论,并要求群中所有人员将该信息转发。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麦麦提尼亚孜·艾尼利用网络多次向多人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据此,依法判处麦麦提尼亚孜·艾尼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三:
买买提·哈木提等3人组织、领导、参加
恐怖组织,非法制造枪支案
——为实施恐怖活动制造枪支,发展恐怖组织成员并进行训练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买买提·哈木提,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新疆皮山县人。
被告人阿布力孜・吐拉买提,男,1986年2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新疆皮山县人。
被告人阿布都热依木·买买提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新疆皮山县人。
被告人买买提·哈木提为实施杀人犯罪,非法制造枪支;期间多次观看手机多媒体卡中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视频后,产生“圣战”思想。买买提・哈木提向被告人阿布力孜・吐拉买提、阿布都热依木·买买提明展示该枪,并向二人宣传“圣战”思想,提出制造车床完善枪支性能。二人接受买买提·哈木提的“圣战”宣传后,阿布力孜・吐拉买提向买买提·哈木提提供自己的住房和钻机,并与阿布都热依木·买买提明为其购买制造车床的材料。三人利用上述材料制造出半成品车床。
2013年7月,被告人买买提・哈木提召集被告人阿布力孜・吐拉买提、阿布都热依木·买买提明等人进行恐怖活动体能训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买买提·哈木提观看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视频后,接受宗教极端思想,为实施恐怖活动非法制造枪支,向他人宣传进行“圣战”,发展恐怖活动成员,组织他人进行体能训练,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阿布力孜·吐拉买提、阿布都热依木·买买提明接受被告人买买提·哈木提的“圣战”宣传,积极协助其改进枪支性能,参加恐怖活动体能训练,其行为均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据此,对被告人买买提·哈木提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对被告人阿布力孜·吐拉买提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被告人阿布都热依木·买买提明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