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阿瓦古丽,在参与办理民事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时重视调解工作,实行和谐办案,近几年主办的民事案件均以调解结案,做到了案结事了。日前,一桩抚养费纠纷二审案件经阿瓦古丽多次调解,以真情打动了上诉人,使其同意增加抚养费并愿意自动履行给付义务。
案情介绍
2005年上诉人海某与前妻帕某自愿协议离婚,两个婚生女儿大女儿由海某抚养,小女儿由帕某抚养。由于海某工作收入较高,而帕某收入低且工作不稳定,离婚时根据当时的生活水平双方协议由海某每月给付小女儿抚养费150元。随着小女儿上学支出费用的增加,帕某多次要求海某增加给付女儿的抚养费,海某均不同意支付。无奈之下,小女儿于2009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海某增加抚养费,在库尔勒法院法官主持调解下,海某同意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400元。
如今女儿马上初中毕业,且近几年母女俩生活开支越来越大,海某每月给付的400元抚养费连支付孩子的各类教育培训费用都不够,更别说其它支出了。帕某再次与海某联系请求其增加给女儿的抚养费,可海某坚决不同意增加。无奈之下帕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海某每月给小女儿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海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铁路中院。
铁路中院民语法官阿瓦古丽收到案卷材料后先是与帕某联系,详细询问孩子的生活、教育状况,了解到孩子马上上高中,正值用钱之际,且09年法院调解每月400元抚养费至今已经近5年了,帕某请求增加女儿抚养费的请求合理合法,且帕某也只是根据实际支出需要请求增加,并没有过多要求。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阿瓦古丽开始与海某联系,耐心地向其作释法析理工作同时结合自己养育孩子的经验,告知海某现今一个正在上学的孩子的各种支出费用,帕某向其请求的抚养费其实并不高,而且向海某详细讲述了自帕某处了解到的其小女儿的学习、生活状况,在阿瓦古丽的悉心说教下海某同意撤诉。
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在库尔勒,阿瓦古丽法官联系库尔勒铁路法院将本案下次开庭地点定在了库尔勒铁路法院法庭。5月13日,合议庭成员乘火车赶往库尔勒铁路法院,5月14日一上班就将海某约到法院,开始进行开庭前的调解工作,一直到当天下午6点多,海某终于同意每月给付900元抚养费,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至此,一起增加抚养费的上诉案件在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下终于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法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应予支持:(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关于抚养费的案件数量也在上升,而这类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存在认识误区。
误区一:有的当事人认为按月收入20%至30%给付抚养费是理所应当的。事实上这个比例并不是给付抚养费的唯一标准,抚养费的请求与给付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法院不会支持过高的抚养费。本案中,海某的小女儿因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来法院调解给付的抚养费,向其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其要求支付的抚养费并没有明显过高,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且其父亲完全有给付能力。在这种情形之下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其父亲同意增加抚养费。
误区二:有的当事人认为抚养费只是孩子的生活费不包括教育费、医疗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可以要求另一方另行支付。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但是,如果孩子患了大病需要大笔医疗费用支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另一方另行支付额外的医疗费。还有就是在现实社会中,有的孩子因为就学需要支付大笔择校费或者赞助费等费用,这种情形下,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单独要求增加一笔抚养费。但是对方如果不同意孩子就读该学校或者父母双方根本没有能力支付高昂的费用的情形下,给付抚养费一方可以不支付该笔费用。
误区三: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给付抚养费一方收入上涨就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如前所述,追加抚养费需要有法定的理由,应当根据被抚养孩子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而不是单纯地根据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水平要求增加。如果仅仅因为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增多,就认为应多给孩子抚养费而请求法院判决增加抚养费,不属于增加抚养费的法定理由,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