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关霞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返还抚养费33000元。
【案情】
原告张兵与被告关霞经人介绍于2007年8月结婚,并于2008年7月产下一男孩张勇,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被告于2011年5月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2013年12月底张兵听人说该男孩是吴迪的孩子,便向关霞求证事实,关霞也承认了张勇不是张兵亲生的孩子。对这一事实,张兵一时无法接受,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了,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关霞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66月*500元/月=33000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分析】
经法庭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张兵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误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儿子抚养,表面上受益的是小孩,但深究不难看出,真正受益的是被告关霞和与之发生关系的第三者,此二人依法对小孩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原告张兵即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和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原告张兵在受欺骗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行为导致的后果是返还财产,因此原告张兵有权要求被告关霞返还抚养费。
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开导,多次组织调解工作,被告关霞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关霞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返还抚养费33000元,原告张兵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关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