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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少年抽烟引火灾父母担责
作者:李昀霞 李海潮  发布时间:2014-04-28 13:10:36 打印 字号: | |
  晨报讯:4名未成年人在木材加工厂吸烟并玩火,导致工厂起大火损失5.7万元。4月18日,拜城县法院判决厂长张某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自行承担1.7万元损失;4名少年的父母对孩子教育管教监护不周,分别承担1万元损失。

【案情】

  2013年暑假期间,蔡某、季某、文某3名学生在张某的木材加工厂勤工俭学。8月3日14时许,3人与路过张某木材加工厂的叶某相约,在加工厂自东向西的第三间堆放木材的房间内打扑克牌。打累了,4人开始在房间内抽烟,其中一名学生季某还点火玩耍。

  当日19时20分左右,张某的丈夫索某发现工厂存放木材的房间(也就是4人曾经玩扑克牌的房间)有冒烟现象,他赶紧跑去查看,发现房间中间部位进门两米处有明火,索某随后用灭火器扑救,但因火势太大,已经无法控制。他退出火场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拜城县公安消防大队当即出动消防车3辆18人到现场处置,经紧急扑救,明火被扑灭。

  拜城县公安消防大队勘查后出具了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蔡某、季某、文某、叶某在房间内玩耍时所遗留的火种引燃了毛毯及木材,后引发火灾。2013年9月13日,拜城县公安消防大队委托拜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张某的木材加工厂火灾直接损失进行核定,评估火灾被烧毁的木头和板材价值为57666元。

【裁判】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夫妇将4名少年诉至法院。经审理,拜城县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被告文某、蔡某、叶某及季某4人在房间内玩耍时,所遗留的火种引燃毛毯、木材引发了火灾,因此被告文某、蔡某、叶某及季某对原告张某严重的财产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勤工俭学而免除。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不接受法院进行调解,法院只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释法】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文某、蔡某、季某在原告张某的木材加工厂勤工俭学,张某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防护义务,没有对4名少年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工厂的经济损失,因此张某要对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名被告都是未成年人,但作为学生,明知吸烟玩火会引发火灾,仍然在堆放木材的房间内吸烟玩火,以致因遗留火种点燃木材发生火灾,给张某造成损失,其损害后果应当由各自的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名被告的监护人对孩子教育管教监护不周,引发火灾,因此监护人应分别承担损害后果。
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