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一个月看望儿子一次,前夫还百般阻止,杜梅以制造障碍不协助自己行使探视权为由将前夫告上法庭。4月22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异夫妻因探视权引发的案件。
【案情】
杜梅与杨克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杨克工作稳定,收入不错。2007年杜梅生下了儿子杨洋,当起了家庭主妇。两年后,两人的婚姻出现问题,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最终在2011年协议离婚。
离婚时,杜梅因无固定住所,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杜梅每月都可以探望孩子。没想到,每当杜梅探望儿子时,杨克都会百般阻挠。
2013年9月,杜梅一纸诉状将前夫起诉至乌市新市区法院,争取孩子的探视权。
【裁判】
一审时,杜梅说,每次她提出探望孩子时,前夫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严重影响了母子感情。她请求法院能判定她每月第四个周五下午去探望儿子,而且可以把儿子接到自己的住处居住,直到周一送孩子去学校。
对杜梅的诉求,杨克称,他并未阻止杜梅看望孩子,孩子是过敏体质,杜梅的生活环境不适合孩子成长。她可以随时看望孩子,但不能接孩子回家。一审法院于2013年12月下达判决,支持了杜梅的诉求。杨克不服,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4月22日,在乌市中院二审法庭上,杨克在陈述上诉理由时情绪激动。他的上诉理由是,杜梅经常打电话骚扰孩子,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他没有阻止杜梅探望孩子,只是担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孩子也不愿意跟杜梅生活在一起。
杜梅哭着说:“我实在太想孩子时才打电话。”
答辩时,杜梅的辩护律师表示,孩子的探视权是作为母亲的最基本权利,没有证据能证明被上诉人无权探视孩子。
法庭上,审判长进行了调解,杨克坚持探视可以,但必须在他监管范围内。而杜梅对这个要求无法认同,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此案未当庭宣判。
【释法】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云峰认为,这起探视权案引人深思。首先是探视权主动实现难。婚姻法仅笼统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未加以明确规定。实践中,常常出现监护一方坚持不让对方探视,或双方对探视的方式、时间、地点和频率等无法达成一致,探视权往往难以主动实现的情况。
其次是探视权的行使方式。确立探望方式应本着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方便探望人与子女双方;二是有利于探望双方感情交流;三是有利于子女成长。其中,应以有利于子女利益为最主要的原则。
还有探视权案件执行难。当事人在探望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极其复杂,判决书或调解书不可能全面涵盖。当事人的探视权很难通过强制执行持续地得到保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