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承包土地后又将土地转包给他人,甲乙双方签订“承包协议”后,又因种种原因双方协商减少剩余转包费,并开具欠条。因乙方一直没有支付剩余转包费,甲方将乙方告上了法庭。
几年前,陈秀(化名)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22团签订滴灌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农用土地1070.14亩,租赁期限为200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30日。合同生效后,陈秀在2009年4月8日以甲方身份与许峰(化名)签订了“2009年小麦承包协议”将已播种的1070亩小麦地转包给许峰经营。
转眼到了小麦收获的季节,麦子收割完后,许峰将100余吨小麦交售给了222团。但222团以陈秀拖欠费用为由拒绝给付小麦款。得知此事,许峰与陈秀商量后,于2009年11月5日补签了一份“承包协议”。双方又经协商约定将剩余转包费减少至6.2万元,陈秀交还了原欠据,许峰另出具一张欠条。本以为事情可以得到解决,但222团一直没有结算小麦款,许峰也没有支付剩余的转包费,陈秀便在2011年11月8日将许峰告上法庭,许峰提起反诉。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陈秀要求许峰支付剩余土地转包费、利息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许峰要求陈秀支付其垫付的各项费用并赔偿利息损失的反诉主张能否成立?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秀、许峰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合法有效,依照转包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转包费是许峰应履行的义务,陈秀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222团以陈秀拖欠费用为由扣留许峰包括小麦款在内的各项种地收益,应视为许峰替陈秀垫付了部分费用,剩余转包费可在许峰替原告垫付的费用中扣除。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这案件依法判决:许峰给付陈秀土地转包费6.2万元;陈秀返还许峰代垫2009年应收土地使用费等费用合计12.9万余元;驳回陈秀要求许峰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秀提起上诉。二审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内容为陈秀给付许峰代垫各项费用6万元、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二审达成的调解结果与一审判决原告应给付的费用数额相差不大。
【法官说法】:
土地转包他人也应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被告许峰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转包费。陈秀虽将土地于一定期限内转包给许峰,但并不影响她与土地发包方222团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因陈秀拖欠222团各项费用导致其扣留了许峰交售小麦的款项,所以陈秀认为222团扣留小麦款的行为与其无关的意见不能成立,许峰反诉请求陈秀给付其垫付各项费用的反诉主张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