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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捕鱼溺亡,法院判同伴经济补偿
作者:李昀霞 张绍娟  发布时间:2014-04-16 16:18:37 打印 字号: | |
  晨报讯:家住猛进水库附近的村民,常在冬日里结伴去破冰网鱼。然而,村民杨某捕鱼溺水身亡后,其妻子及儿女将一起捕鱼的同伴桂某告上乌市米东区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万余元。围绕着一同捕鱼的性质到底是帮工还是结伴,法庭上,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案情】

  法庭上,杨妻说,2013年11月23日,被告桂某来到杨某家,先后两次邀请杨某去水库帮忙捕鱼,碍于情面,杨某答应帮忙。捕鱼过程中,由于被告桂某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杨某溺水身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杨妻还找来村民马某作证。马某说,2013年11月23日,他碰见了拿着油笼子的杨某,还打了招呼,“之后被告桂某叫杨某,说有好事呢,就骑着摩托车把杨某带走了,第二天早上就听说杨某出事了”。

  杨妻还提供了村委会的一份证明,内容是:2013年11月23日下午,桂某到杨某家找杨某两趟,最后在路口商店找到杨某,要求杨某帮其捕鱼,第二天下午两人到水库收网时,杨某溺水身亡。杨妻说,这足以证明桂某和杨某之间存在帮工关系。但桂某对杨妻提供的这份证据不予认可。

  桂某向法庭提交了同去捕鱼的另外两名证人的证言:两人正在捞鱼,突然听到杨某喊了声“腿抽筋了”,就一头栽进了水库。随后,桂某和两位证人一起把杨某拉出来扶到岸边,后来救护车将杨某拉走。事后,桂某给了杨妻卖鱼钱1000元。

  桂某还找来村主任林某作证。林某说,2013年12月10日,杨某的女儿来找他,说派出所要一个证明,“我没有仔细看内容,就盖了村上的章子。所以,我不认可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村主任林某不知情,所以原告所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马某的证言只反映桂某约杨某去做事,不能认定是帮忙捕鱼。因此,原告认为杨某与被告桂某之间是帮工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米东区法院判决被告桂某向杨妻及儿女补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4.6万余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桂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释法】

  法官认为,结合证人证言及被告方陈述,可以确定杨某和桂某为结伴捕鱼。由于两人均系成年人,应当明知捕鱼存在的各种风险。杨某意外溺水,被告桂某等人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被告桂某理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责任编辑: 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