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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争房产 四兄妹与继母上法庭
作者:李昀霞 宋磊  发布时间:2014-04-10 10:42:56 打印 字号: | |
  晨报讯:法庭上,听着子女们说自己是保姆,71岁的丁桂兰几度落泪:“我不是保姆,我是继母,我和他们的父亲结婚12年了,我们感情一直很好。”说着,丁桂兰拿出结婚证和一份公证遗嘱,“我老头一身病,我一直悉心照顾他,老头害怕他走后我没着落,把住房写成了我的名字。”

  4月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此案为二审,上诉人4兄妹认为:“她虐待我们的父亲,直到父亲去世。所以她丧失了房屋继承权!”

  丁桂兰却说,4兄妹得知父亲把房产给了她后,4年都不上门看望他们的父亲,“老头走了,他们才来要求分房产。”

  【案情】

  据4兄妹讲,本案中涉及的这套房子一直由母亲与父亲居住,1999年母亲离世,随后的两年里,父亲身体每况愈下。父亲是兵团老干部,脾气很执拗,接连几个保姆都辞工而去。直到4兄妹找到丁桂兰。

  干净利索、做事细心的丁桂兰很快让父亲脸上又有了笑容,4兄妹放心多了,保姆费也从每月的500元逐渐涨到了1500元。后来听说父亲和丁桂兰偷偷结婚了。2012年11月,父亲去世。料理完后事,4兄妹坐下来商量如何处置父母遗留下来的100多平方米房产。

  就在这时,丁桂兰将结婚证和公证书放在了他们面前,说:“我跟你们的父亲已于200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老头的财产有我的份。”明明是保姆却变成了继母,4兄妹不认可这个继母,断然拒绝了丁桂兰的要求,并要求她尽快搬出去,他们要卖房分钱。

  2012年年底,被逼无奈的丁桂兰将4个子女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

  经一审法院调查,2008年2月22日,老头立了一份遗嘱,自愿将属于他的那部分房屋产权留给再婚妻子丁桂兰。此外,他还请公证员对遗嘱作了公证。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应。丁桂兰向法院提出依法继承老头名下的房屋产权。

  一审诉讼时,4兄妹向法院提出“公证遗嘱违法无效”,“丁桂兰是保姆,月月拿着保姆费。我父亲卧床多年,她没有好好照顾,还多次殴打他,虐待他”。

  他们认为,父亲患有脑梗,公证遗嘱是在父亲意识不完全清醒、不自愿,在子女不知情,被丁桂兰胁迫的情况下写的。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予以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有遗嘱或有遗赠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嘱办理。

  本案中,丁桂兰及4兄妹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认为,4兄妹父亲的遗嘱合法有效。“对该房产,丁桂兰继承6/10份额,4兄妹各继承1/10份额。丁桂兰所占份额多,房屋由她全部继承,给付4兄妹补偿款。”对2012年12月1日天山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4兄妹都不服气。2014年2月,他们上诉至乌市中院,要求取消丁桂兰的房屋继承权。

  法庭上,4兄妹说:“这份遗嘱是在我父亲患脑梗、脑萎缩、痴呆多年,而且所有子女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立下的。”因此4兄妹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

  4兄妹的上诉状很长,焦点是“公证遗嘱无效”。4兄妹的代理律师在陈述上诉理由时说:“丁桂兰常打骂老人,不让他吃饱饭。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尿到床上,她不给换床单,致使老人身上出现多处褥疮。”

  “自1997年老人患病后,4兄妹精心为其治病,尽孝道,尤其是老人住院期间。丁桂兰却不到医院护理老人。”4兄妹说,上述事实有16个人可以作证。

  丁桂兰说:“结婚后,我尽了妻子的义务,可作为子女你们把我当保姆对待。我是如何照顾你们父亲的,邻居、社区工作人员和医生、护士都能证明。”丁桂兰说,4个子女几年都不登门,老头很伤心。

  双方约定,9日各自带着证人到法院接受合议庭质询。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