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已经进入阳春三月,但新疆仍然未褪去冬的颜色,依旧白雪皑皑。但随着气温的不断升高,积雪已经开始慢慢融化,屋顶上的雪融化后形成冰柱悬挂在屋檐下,在阳光的照耀下晶莹剔透,甚是好看。可就是这些好看的冰柱却有着潜在的安全隐患,如果屋顶的冰柱或冰块掉下来砸了行人或车辆,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件回放:
杨林在独山子区东方花园1栋自家的楼顶搭建了一个人字形彩钢板房,给自家增加不少用途。可谁料2013年春天,屋顶上积雪融化形成的冰块滑落,将刘兵停放在楼下的 “起亚”牌小轿车的天窗、前挡风玻璃等多处砸坏,刘兵修车花去修理费共计10336元。刘兵让杨林支付他的修车费,可杨林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拒不支付。刘兵将杨林告至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要求向其赔偿相应财产损失。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杨林向刘兵赔偿财产损失10336元。杨林不服该判决,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2月,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结案,维持了原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侵权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也就是不能证明自己对自己所有的或者管理的财产严格履行了法定的注意和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那就推定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积雪融化形成的冰柱或冰块虽然是自然物,但它属于附着于建筑物的物体,而且它从杨林自行构建的彩钢板房的斜面屋顶上滑落的根本原因是杨林没有及时清扫屋顶积雪所致,杨林没有尽到彩钢板房所有人和管理人的义务,对其所有的房屋上自然形成的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冰柱没有及时清除,是造成原告车辆被砸受损的直接原因,杨林对该后果的发生具有过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法官也想给大家提个醒,春暖花开,冰雪消融时,温度还不稳定,早晚温差大,建筑物顶积雪融化形成的冰柱或冰块对楼下的过路行人及停放的车辆存在一定威胁。所有人和管理者一定要尽到看管义务,及时清理积雪或冰柱,以免发生意外,同时作好提醒工作,如摆放警示牌等。同时也提醒北方的朋友们,春天化雪时,尽量不要在有冰柱的屋檐下行走,车辆也不要停放在有冰柱的屋檐下,危险也许会从天而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