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情况
新闻发布稿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于会堂
(2014年3月7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我区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基本情况。
一、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相关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就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为体现“为民司法”工作主题,2013年12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此次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为期半年,是以突出民生优先的专项集中执行行动,着力解决一批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关系群众基本生活的执行案件。
这次专项活动是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和关切的集中实践;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集中行动;是推动化解执行难题、完善执行工作机制的积极探索,意义重大。
二、我区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安排部署后,自治区高级法院对专项活动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开展活动,成立了专项执行活动领导小组,乃依木·亚森院长亲自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制定了全区法院开展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实施方案,并按照最高法院对此项工作的各个节点要求强力推进。全区各级法院将专项活动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区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据统计,我区法院共有涉民生执行目标案件290件,截至2014年3月5日,全区法院共执结目标案件217件,执行到位标的额894万元,已提前达到70%的预定目标。除此之外,各级法院还加强新收涉民生案件以及其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存息息相关案件的执行力度,将这些案件一并纳入专项活动予以清理。据统计,全区各级法院共执结其他涉民生案件874件,执行到位标的额达3164.87万元, 2个月来的专项执行活动已初显成效。
三、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绿色通道。在这次集中执行活动中,在自治区高级法院的统一组织下,各级法院积极建立涉民生案件的绿色通道和工作机制,加强立案、保全、审理、执行的协调配合,使涉民生案件从立案开始就为下一步权益的实现奠定了基础。自治区高院已指定昌吉州中级法院做为全区法院涉民生案件长效执行机制试点单位,着手建立涉民生案件优先执行机制,对优先执行案件的类型、程序、时间期限、具体措施等内容进行规范,并将其做为人民法院涉民生案件的长效工作机制在全区法院推广。
(二)穷尽执行措施,确保执行到位。涉民生案件,必须要以实际执行到位为目标。在专项活动中,各级法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尽可能地扩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调查范围。活动开展短短两个月以来,全区法院共采取拘留措施39人次,罚款6人次,限制出境5人次,追究拒执罪1人次,将第二批314个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并尝试通过高院官方微博“西域天平”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多种强制措施,依法打击各种规避执行行为,体现强制执行的威慑性,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高级法院积极推进点对点网络查控机制,充分运用信息技术,进一步整合执行资源,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为各级法院提高财产查控效率而积极努力。
(三)耐心说服教育,维护和谐稳定。在这次专项活动中,有部分案件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抚养费、扶养费和赡养费等纠纷,对于这类案件,各级法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讲究执行艺术,仔细分析矛盾的主要原因,耐心解开双方心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宏扬传统道德观念,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增进理解互信,增强履行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意识,通过促进家庭和谐,实现维护社会稳定。据统计,全区法院共执结上述“三费”案件147件,其中90%以上的案件是以执行和解和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四)改进司法作风,依法公开执行。各级法院在这次专项活动中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增强执行工作为群众服务观念,将执行案件与司法公开相结合,构建公开便民的执行工作机制。目前,自治区高级法院和40多个分院、中院、基层法院已开通官方微博,公开发布关于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的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为开展执行工作营造氛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12368服务热线,将执行公开与司法规范化相结合、与方便群众相结合,公开案件执行过程、执行法官简介以及随时受理执行监督、投诉等,方便执行当事人联系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主动告知当事人执行进展情况及有关法律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坚持文明执行、热情服务,力戒简单生硬、推脱搪塞,努力使各族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尊重与温暖。这些做法,进一步促进了执行工作公开透明、方便快捷和规范化、人性化。
(五)多种形式并进,形成执行合力。在专项活动中,各级法院一方面依法穷尽各类执行措施,另一方面积极向各级党委政法委汇报活动的进展情况,努力争取加大执行救助资金的投入。活动开展以来,全区法院已经为85名特困申请执行人申请到专项救助资金116万元,体现出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自治区高级法院也已着手探索建立对特困申请执行人的民政救助制度,将执行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救助方式相结合,借助社会力量形成执行工作合力,为生活特别困难的人民群众雪中送炭。
(六)注重舆论宣传,促进司法公信。各级法院在专项活动开展后,积极联系当地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全区已有11个分、中院及基层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或涉民生案件案款公开兑现大会,展示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成果。全区各级法院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发表宣传报道数百篇,并加大对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新闻投放量,引导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涉民生案件执行成果和典型经验,展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争取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例如,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执行的12件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为20余名农民工,虽然已将案款全部执行回来,但因申请执行人大部分是内地打工人员,很多人无法查找到下落,为解决这一问题,该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请求媒体帮助查找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及时领取案款。对此,巴州电视台、巴州日报、库尔勒晚报、新疆法制报和新疆日报等媒体普遍给予了关注,发布了申请执行人相关信息,目前已有9名申请执行人与法院取得了联系,领取了案款,但还有12名申请执行人仍下落不明,需要进一步扩大查找范围。
四、下阶段的工作重点
(一)加大执行力度,巩固活动成果。在下一步集中执行活动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通过重点督办、适时通报、集中宣传等多种方式,推进全区法院专项活动。各级法院将进一步集中执行力量,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力度,及时将案款执行到位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在2014年3月底前,对所有被列入本次专项活动的案件,执结率要达到90%,2014年5 月前将此类目标案件全部执结完毕。
(二)认真总结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开展专项活动,不仅是集中执行一批涉民生案件,更重要的是根据涉民生执行案件特点,针对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建立涉民生案件快速执行机制、主动执行机制、优先执行机制等长效机制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形成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我区法院将认真梳理涉民生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类案特点,为完善执行工作制度和机制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进一步巩固执行司法救助制度的成果,逐年增加执行司法救助的资金额度;加快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强制执行、教育引导、执行救助、社会保障、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涉及民生案件问题的良好机制。
各位记者朋友,正值两会召开之际,自治区高级法院邀请大家参加全区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目的在于让我们共同关注民生,了解和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共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提升司法公信而努力!
附件1:
新疆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典型案例
一、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8·24重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4日,阿布拉·巴拉提驾驶岳普湖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厢式货车行至省道310线85公里+100米处,与对面驶来的由艾则木江·玉苏普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四死二伤的重大交通事故。8.24”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第一时间介入,成立“8.24”案件工作领导小组,院领导带队积极部署善后事宜,及时安抚死伤者家属。在抢救治疗期间,催促车主艾肯·依明垫付抢救费、医疗费13万元。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执行人员立即对艾肯·依明的财产状况进行核查,保全查封了其在县城两间门面房并冻结银行存款41万余元,为后期顺利执行打下了基础。进入审判程序后,县法院严把事实认定关、证据审查关,为二审顺利结案全面铺平道路。2014年1月8日,19名受害者家属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仔细制定执行方案,给车主艾尔肯.依明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被执行单位县良种场在资金相当紧张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及时给付了赔偿款。在法院的协调下,岳普湖县保险公司也积极上报落实理赔资金,在仅仅14天的时间里,1916433.02元赔偿款就全部执行到位。鉴于受害人的特殊情况,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法院还减免了诉讼费、执行费27000余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从发生开始,执行法院即能动司法,提前介入,主动作为,为当事人开通诉讼执行绿色通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依法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
二、轮台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劳务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6日中午13时左右,在轮台县人民法院大门口陆续聚集了郭长恩、杨发龙等17名拾花工,拾花工中有河南籍13人,安徽籍2人,甘肃籍2人。郭长恩、杨发龙等17人受雇于轮南镇塔河桥的农场主杨某某,自2013年10月起开始在农场拾棉花至今,天寒地冻且春节临近,拾花工归心似箭,但工资至今未结,身无分文的拾花们工想起1月17日的返乡火车票,心急如焚,只能来到轮台县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权益。轮台县人民法院领导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安排立案庭及执行庭工作人员做好立案及调解工作,并要求特事特办,及时解决“实质”问题。在安抚拾花工的同时,法院传唤离县城80公里外塔河桥农场主杨某某到庭。在3个多小时的调解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释明法律,讲清利害,苦口婆心,并告知了法院有必要时将采取查封扣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等保全措施。经过不懈努力,杨某某终于与拾花工达成了当天付款的调解协议。为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法院专程派人跟随杨某某多方筹款, 当日18:30分款项全部到位,在法院干警的监督下,杨某某逐一足额向17位拾花工支付了工资,17位拾花工终于可以安心的准备回内地的行程了。
(二)典型意义
按照正常程序,本案需要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审理、执行程序等若干环节,但执行法院在面对拾花工人的实际困难和急迫心情时,一心想着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何最短时间内实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而才出现了本案特事特办、当日立案、当日调解、当日执行的特殊情况,体现民生优先,以民为本。
三、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双锁在为蒋大权提供劳务时,因意外伤害造成一级伤残,经法院判决,蒋大权应向张双锁赔偿483389.38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措施,制定执行方案,安排专人办理案件。因张双锁为外地户籍,在本地并无经常居住地。为解决其住宿、生活等困难,承办人员多方联系为其租住廉租房,办理各种生活必需事项手续,垫付水、电、天然气费用,并雇佣车辆、人员帮他搬进新家。在安定其情绪的同时,执行法院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积极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因蒋大权履行能力相对不足,承办人多次耐心到其家中做工作,经劝说,蒋大权的儿子自愿主动为其父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考虑到张双锁治疗、护理等实际困难,执行法院积极向县党委政法委汇报,协调解落实司法救助资金。经多方努力,执行法院已及时将全部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共计498000元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双锁,实现案结事了。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坚持和谐执行与强制执行有机结合,关注民生、保护民益、改善民生,通过主动解决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积极查找可供执行财产、落实执行司法救助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使执行工作顺民心、惠民生,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
四、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拖欠抚养费案
(一) 基本案情
娜某与波某离婚抚养费纠纷一案,由于波某只付了一年半的抚养费,自2013年6月开始就不愿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娜某无奈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阿勒泰市法院受理后,考虑到申请人无固定收入,如果被执行人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会直接影响到孩子上学的问题,执行局法官立即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置之不理。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及时对其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收到冻结裁定书后被执行人波某赶到法院来,表示愿意履行义务,恳求法院尽快解冻账户,经执行人员耐心调解,波某也敞开心扉,诉说原因。原来不配合法院工作是因为申请人不同意让其探视孩子,只要能探视孩子,抚养费只会多给绝不会少给。执行人员得知这种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协调,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申请人同意让波某每个月探望两次孩子,被执行人马上将抚养费交到了法院,当事人双方对执行结果非常满意。
在这起小小的抚养费纠纷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法官从维护当事人双方亲情的角度出发,通过耐心协调,促成双方和解,使得一个离异家庭的亲情得以延续。
(二)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石。执行法院在面对涉婚姻家庭案件时,并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化解双方矛盾,使被执行人主动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虽然案件标的很小,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此类案件中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
五、尼勒克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廖某与马某等二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过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达成(2012)尼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马某刚、马某莲共同赔偿廖某梅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马某刚、马某莲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刚、马某莲拒绝支付赔偿款,且故意长期外出躲避执行,针对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2014年1月16日,尼勒克县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在公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在特克斯县将马某莲抓获,同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某莲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在法律的强大威慑下,2014年1月25日,被执行人马凤莲及其家人交纳了全部案款,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实践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情况十分常见,很多案件也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陷入僵局。该案执行法院积极运用联动机制,扩大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范围,通过严厉的制裁措施依法打击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使被执行人在法律的强力威慑下,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六、新和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劳务报酬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黄凤海等三十八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新和海丰再生纸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新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海丰公司支付黄凤海等38人劳务工资20万元。
由于海丰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黄凤海等38人向新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多次查询海丰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均无存款;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其经营场所、机器设备。随后多次传唤海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企业已转包他人,目前正在与承包人打官司,不应该也没有能力支付工资,案件一度陷入困局。时至年末,申请人大多是从甘肃、河南来疆务工,评估、拍卖变现周期较长,年前无法实际执结,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法人及股东在乌鲁木齐、喀什等地均有产业,完全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遂决定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建委、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后,海丰公司迫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担心今后没有生意可做,遂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案件款主动交付执行法院,这起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满意。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将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向相关联动单位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附件2:答记者问
问题一:此次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开展以来,全区法院是如何推动的?效果怎样?
答:最高法院2013年12月23日召开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后,自治区高级法院立即制定下发全区实施方案,各级法院迅速行动。春节前四个地市法院,两会以前七个地市法院相继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社会通报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情况。据统计,我区法院共上报涉民生执行目标案件290件,截至2014年3月5日,全区法院共执结217件,执行到位标的额894万元,执结率74%,已提前达到最高院要求三月底到70%的预定目标。除此之外,全区各级法院共执结其他涉民生案件874件,执行到位标的额达3164.87万元,专项执行活动开局成果显著。
问题二:此次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中,全区法院主要采取哪些有效执行措施破解执行难?
答:我区法院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执行措施破解此类案件执行难:
1、教育与强制相结合。涉民生案件的被执行人,尤其是三费案件,多数与申请人有亲情关系,因此主要采取正面教育。经教育后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进一步加大财产调查力度、增强执行的强制性。高级法院将继续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单位就点对点落实情况进行洽谈;配置和完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硬件设置;完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软件开发;逐步完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功能,增强全区查询涉民生案件的效率。
用足用活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充分利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黑名单”等制度,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制约和惩戒力度,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公布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法将进行其纳入“黑名单”。目前全区已将两批563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将失信的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发动社会的力量对其进行监督。同时,加强与公安、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执行联动,对其采取限制融资、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限制开办企业等限制措施,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
4、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将采取罚款、拘留予以惩罚,对恶意转移、处置被执行财产,或采取暴力行为抗拒执行,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则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执行公务的刑事责任。
问题三:全区法院在建立、完善快速执行机制、优先执行机制上有哪些有益的探索?
答:此次执行专项活动,昌吉、乌鲁木齐、喀什、阿克苏石河子等地市法院主动采用绿色通道、优先执行方式及时执结了一批特殊困难群体的案件,昌吉州中院作为自治区高院快速执行、优先执行的试点,制定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涉民生案件优先执行机制若干规定》。从执行行为的探索上升到制度层面,为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的长效机制做了有益的尝试。相对成熟时,高级法院将在全区进一步推广。
问题四:对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又生活困难的情况,你们是如何进行救助的?
答: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生活困难的救助不是执行程序所能完全解决的,是一个社会工程。此次各地州为85人提供司法救助金116万元,其中伊犁州两级法院为50人提供司法救助资金73万元,有效缓解申请人生活困难,同时全区法院探索执行救助与民政救助制度、社会捐助方式相结合,确保执行救助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问题五:全区法院对民语系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清理活动有无特别思路和安排?
答:涉民生执行案件中包括汉语系和民语系案件,地区不同分布不同。喀什地区民语系涉民生案件数量较多,上报的已结67件案件中民语系案件有54件,占其上报案件的80%。执行成果也比较显著。高级法院鼓励、指导各地州积极探索民语系涉民生案件执行的规律。目前乌鲁木齐中级法院,结合全市法院涉民生案件执行实际,对两级法院未执结的民语系涉民生案件进行了摸底统计,对排查出的278件案件有针对性地制定方案,统一登记、挂牌督办,集中执行力量清理执行,化解矛盾隐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