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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需谨慎 事后反悔不支持
作者:喀什市人民法院 丁开丽   发布时间:2014-02-20 10:16:40 打印 字号: | |
  案情:

  黄某于2012年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为6年,每年交纳保险费1万元。合同签订后,黄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1年的保险费,2013年到保险交费期时,因黄某订制的是银行帐号交费,故保险公司直接从黄某的银行帐号上划走了保险费,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黄某遂向喀什市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在签订合同时并未阅读也不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是单凭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明,基于对业务员的信任即购买的保险,以为保险费只是交纳1年,其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返还保险费。对于黄某的陈述,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黄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风险告知确认书,同时还提交保险公司在十天的反悔期内向黄某询问的录音资料,以上均可反映黄某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了解且是清楚的。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结合双方的陈述及证据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本案中,黄某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其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后所带来的后果,黄某陈述在签订合同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未阅读且未了解即签字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故黄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