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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上被车轧伤脚 交强险是否赔偿引争议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王建忠  发布时间:2014-01-22 17:03:31 打印 字号: | |
  工人在建筑工地突遭车辆轧伤脚,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不在道路上为由,拒绝按交强险对伤者进行赔偿。“非道路”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由此引发一场争议。

2013年6月的一天下午,建筑工人易明在石河子南区的一个小区建筑工地施工时,不慎被肖某驾驶的一辆小型客车轧伤右脚。

  因为肖某的车辆在石河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后,肖某立即给投保的保险公司打电话,并向110报案,但两个部门因故都没有派员到现场进行处理。

  无辜被肖某驾驶的车辆轧伤脚,易明认为,这起事件构成交通事故,肖某应赔偿他的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同时,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肇事司机,肖某认为,这起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我本人及时打电话向保险公司及110报案,但两个部门在接到报案后,都没有到现场进行处理,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对此,保险公司却认为,这起事故虽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未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处理,而且这起事故发生在道路以外,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因赔偿事宜几方协商未果,易明将肖某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万多元。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针对案件中肖某驾车将易明撞伤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非道路”发生的事故,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法院审案认为,肖某驾车在建筑工地行使过程中,不慎将易明撞伤,发生事故的地点不属于“道路”的范围,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参照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来处理的。无论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交强险都应赔付。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易明各项损失8.05万元;驳回易明对肖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相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而“公路”主要是指:连接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乡村与乡村之间的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道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但不包括田间或农村自然形成的小道。同时,该法中还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中,肖某是在建筑工地行车中将人撞伤,发生的事故地点不属于“道路”的范围,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但这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不管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交强险都应赔付,交强险应不分地段和区域。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我国法律规定,也是参照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来处理的。因此,法庭没有采信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

  对于易明与肖某的责任比例,法院根据查明情况、事故成因,确定肖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易明无责任。因此,如果超出交强险限额,其他全部损失应由肖某来承担。
来源:A
责任编辑: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