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斗殴,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因不服该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3年10月,姜山与王亮及其他朋友一起在温宿县洪福餐厅就餐,酒后因琐事姜山与王亮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互殴。事发后,公安机关对姜山及王亮分别做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姜山以发生斗殴是因王亮引起的,自己只是自卫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将自己的行为简单的定性为殴打他人并给予处罚,有失公正。遂以公安机关为被告,诉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对其的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因琐事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均没有理智的克制自己,而是相互厮打,都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被告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原告的异议不能成立,故判决维持被告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