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某高校2012届毕业生小刘,因母亲重病在身生活不能自理,未到签约单位实习就业,发函致歉就业单位,要求解约。用人单位认为解约是托辞,不出具解约函,故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其解约。记者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院了解到,虽然大学生毕业违约并不是普遍现象,但这是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比较典型的大学生毕业违约案例,也有很多地方值得广大大学毕业生在求职和签约时引以为戒,不要轻看“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就业协议不是废纸
2012年12月,小刘与新疆正通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克拉玛依区;以下简称正通实业)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签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小刘到正通实业工作就业。
2013年4月25日,小刘向正通实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明由于家庭原因自愿放弃到正通实业工作就业的机会。
4月26日,正通实业向小刘回复邮件一封:“你好,你的申请我们已收到。对于你的决定,我们同意你不到我公司实习并就业。也不另行收取你的违约金,也不再出具任何解约函了”。
2013年7月2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机械与储运工程学院在小刘提出的三方就业协议解除的申请上签字盖章,表示同意。
其后,小刘和正通实业因解约事宜协商未果,8月23日,小刘将正通实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解除就业协议。
10月12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小刘辩称, 今年4月25日,其向正通实业的邮箱发了一份致歉信,内容包括解约申请。4月26日,正通实业回复,称同意解约,但不同意出具解约函。小刘也应公司要求开具了三次证明,分别是母亲居住的村委会、当地民政部门盖章核实、学校开具了证明还有三方协议解约申请,由其校院系党委书记决定同意。
小刘称为了解约,曾开具三份其母亲做手术证明,但正通实业认为小刘解约的理由是托辞,因为2012年11月19日在中国石油大学签约之前就已达成共识,要求征得学生家人同意。签订的三方(中国石油大学、小刘、正通实业)就业协议的法律意义就是约定毕业生毕业后到单位报到,但正通实业认为三方协议实际上对企业来说并非强制性约定,如果学生对企业提出解约要求,可以不来报到,但公司不出具任何解约函。况且签订的就业协议第五条规定,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协议。若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需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小刘违约在先,正通实业不认可小刘的诉讼请求。
11月26日,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克拉玛依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协议:小刘立成与正通实业自2013年4月26日起,自愿解除双方之间的就业协议,小刘可自行与其它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由小刘承担。
毕业生不能随意违约
审理该案的法官王太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目前这种毕业生违约的案例几乎是很少发生的,这是因为有管理办法制约,每个毕业生找到用人单位后都要先签订就业协议书,这个协议虽然是意向性的,但各个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和用人单位都要盖章才能生效,之后用人单位和学生再签劳动合同。
违约是双向选择。据记者了解,现在大学生找工作时,有不少学生手里都捏着几份协议书,违约的毕业生也不少,这些学生普遍认为这不是不讲诚信,而是双向选择。这种认识其实是完全错误的,草率地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是危险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的就业协议不是一张废纸,都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本不能轻易反悔。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必须要承担责任。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毕业生不可小觑就业协议
新疆律师协会劳动争议委员会委员、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成说,就业协议书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实际上也是最值得所有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共同关注的地方。因为,受到一些体制、法律等因素的影响,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于是单位、个人、学校三方的协议意向,往往在法律定性上比较复杂,司法介入很难准确严谨。
通过这个案子特别应提醒毕业生注意,在签就业协议书时,对待附加协议要更加认真谨慎,因为这样的协议的法律效力几乎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仔细斟酌后再签,切不可草率,更不能轻易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