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儿能否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12月9日,新疆温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法院最终调解不尽抚养义务的韩某向女儿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原告李雪(化名)的母亲赵某与父亲李某2000年登记结婚,2002年11月生下李雪。由于多种原因,赵某与李某没有真正建立起自己的家庭。李雪长期与母亲赵某一起生活,韩某则长期在外地打工。2005年9月,韩某向赵某写出保证,言明每月支付赵某和女儿生活费300元,女儿学费300元。但之后一直未付。今年6月,李雪以自己为原告、母亲赵某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学费、书费、体检费、药费等多项单据。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抚养义务,法院遂依法调解被告给付原告生活费400元。调解送达后,被告及时履行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