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一纸诉状将妹妹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偿还为其垫付的货款100余万元。究竟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兄妹二人成立了一家装修公司,均为股东。王某某因个人原因拖欠内地一笔货款,因手头无流动资金求助于哥哥,并承诺将手中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于哥哥名下,条件是代其偿还债务。于是哥哥王某将个人账户上的钱以公司名义打到妹妹拖欠的内地公司账号上,解决了妹妹的燃眉之急。
妹妹的事情解决了,但是妹妹似乎没有将手中股份转让给哥哥的意思。几年过去,无奈之下哥哥王某将妹妹诉至法院,要求妹妹履行承诺,协助其办理股份转让事宜。
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原告王某向法庭出示的证据,都表明是公司偿还了王某某的债务,王某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自己替王某某偿还债务。
但是,主审法官特别注意对当事人“察颜、观色、听言”,根据当事人的表情、语言和举动,主审法官断定王某确实垫付偿还了王某某的债务,王某某仅是咬定公司替其偿还,但是对为何是从王某的账号上打款,无法自圆其说。
案件审到这里,法官已经正确定位审理与调解的方向脉络,准备对症下药。在调解时,他慎之又慎,仔细思考、努力找寻着平衡双方利益的最佳结合点,询问王某某是否委托公司为其偿还债务,是否有书面委托证据,王某某一时语塞。法官耐心告知王某某,即便是判令王某主体不适格败诉,王某也可以另行起诉,以不当得利要求王某某返还垫付的货款。王某某经过长时间的思索,决定协助哥哥王某办理股权转让事宜。
一起涉及亲情的案件,在法官热心、耐心、细心的调解下,在中立的裁判中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