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在院中堆杂物废品引发火灾,火势侵入邻居家中,烧毁邻居家被子、床单等物品,由此招来一场官司。
林老太与邵某夫妇同住哈密市八一路,是前后院邻居。2012年7月25日夜间,邵某夫妇院中堆放之杂物废品发生火灾,火势侵入林老太家中,造成沙发、床单、房顶报纸等物品烧毁,所幸无人员伤亡。同年8月20日,哈密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哈公消火认字(2012)第026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引燃邵某夫妇院东侧可燃物堆垛。林老太申报火灾直接财产(被子、床单、褥子、网套等)损失后,与邵某夫妇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只得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中,邵某夫妇认为,哈密市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引燃,并未将他们列为直接责任人,他们在自己院内堆放物品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必然原因,他们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林老太却说,邵某夫妇将废品杂物堆放于自己屋后窗下,不但影响她的正常生活,而且具有火灾隐患,她已多次劝其搬离均被拒绝,发生火灾邵某夫妇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哈密市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引燃可燃物堆垛,但是邵某夫妇未尽到注意义务,不能妥善管理院内堆放的废品杂物以及易燃草垛,导致火灾燃入林老太家中,故邵某夫妇对林老太因火灾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林老太的财产损失为800元,判决由邵某夫妇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