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赵先生从电信公司营业厅购买了新的手机“吉号码” 1330990****。令他匪夷所思的是,在使用时号码并非自己当初选定的,而是一个陌生的号码。
赵先生立即关机到电信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大十字营业厅询问原因。然而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却告知他,此1330990****号已经被他人使用,赵先生只能用手中这个陌生的手机号。
“吉号”本属于自己,莫名变成他人,赵先生很是纳闷。
四处奔波寻不回“吉号”
手记号码被无故换成其他的号,赵先生再次拿着与电信分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及受理单找电信客服部门协商,客服答复依旧是133的号已归他人所有,劝其使用新的号码。
赵先生看着合同犯嘀咕:难道是自己弄错了?但合同约定很明确:自己的手机号确实是1330990****,手机使用期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赵先生只好找到该分公司相关领导协商,依然没能解决,赵先生愤怒了。
为了夺回“吉号”,赵先生到市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却依旧未果。
诉至法院,“吉号”回归
无奈之下,11月29日,赵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分公司诉至克拉玛依区法院,立案庭调解法官黄北川了解情况后,认为案情简单清楚,符合诉前调解条件,迅速通知被告克拉玛依电信分公司来法院调解。
在原告阐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主持调解的黄法官询问被告为何不按照合同约定将1330990****给原告使用时,被告坚持辩称因业务员的操作失误,号码已归他人使用,赵先生只能使用新的号码。
黄北川法官告知被告,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赵先生有权要求被告克拉玛依电信分公司归还1330990****手机号,被告违约将该号给他人使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黄北川的耐心调解下,该分公司自知理亏,最终决定向赵先生归还133号码,并道歉。
法官解读:
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看作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理念,称为法律界“帝王规则”。我国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此具备诚信意识,加强诚信观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显得越来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