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马琳(化名)于2012年11月离婚,女儿判由女方直接抚养,由我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后马琳与周某结婚。最近我才知道马琳将女儿的姓由杨尼(化名)改为了周尼,我很生气,要求恢复女儿的姓名”。这是2013年12月5日温宿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女方擅改与前夫所育女儿的姓名案件。
杨宏伟(化名)与马琳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依法于2012年11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的婚生女杨尼(3岁)随马琳生活,杨宏伟每月负担小孩抚育费1000元。2013年5月,马琳经人介绍与周某结婚。马琳便单方面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更改为周姓,即变更为“周尼”。2013年11月,杨宏伟获悉后,对女儿改姓十分不满,认为前妻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马琳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但遭到拒绝。杨宏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
温宿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除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名。既然杨尼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遂依法依法进行调解,被告同意将姓名更改为杨尼。
据办理此案法官何清洁提醒大家: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马琳未经杨宏伟的同意,擅自将女儿更名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