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协议纠纷案件。
2012年4月,朱某酒后遇到曾经与其发生过矛盾的王某,遂动手将王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损伤属轻伤。检察院以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朱某赔偿各项损失1万余元。因担心自己的事会影响所在单位的综合治理,因此,朱某与受害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由朱某向王某赔偿损失款8万元。朱某于当日给付王某3万元,并向王某出具5万元欠条,王某撤回了对被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之后在刑事审判中认定朱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量刑时对朱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决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之后,朱某一直未向王某支付5万元。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朱某认为王某的损失就是1万余元, 8万元的赔款协议是因为他为了怕影响工作,减轻刑罚签订的,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王某乘人之危协迫他签订的协议,因此不同意支付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为取得王某的谅解,减轻刑事处罚,与王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虽然双方达成的协议赔偿数额远远高于王某的实际损失,但是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后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对王某要求朱某给付剩余赔偿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