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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谅解化纠纷 民族团结一家亲
作者:焉耆县人民法院 张晓玲 何琳  发布时间:2013-12-06 10:27: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焉耆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握手言和。

  2012年10月17日8时30分许,在焉耆县七个星镇五大队路段处,被告艾某骑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将行人杨某挂撞,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至农二师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由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未能向焉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造成交警部门无法作出责任认定。此案经焉耆县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艾某赔偿原告杨某各项经济损失12000余元。

  2013年11月22日,杨某向焉耆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艾某系农民,只有少量土地,家中经济困难。且发生交通事故后,艾某自己也很自责,希望能积极赔偿申请人杨某各项损失,得到申请人的谅解,但由于条件有限,恳请申请人能够作出一些让步。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艾某的情况及其想法转告给了申请人杨某,杨某表示:“虽然我们不是一个民族的,但事故发生后他并没有逃,反而能及时送我上医院,并且在我住院期间主动交了一部分住院费,表明他还是有诚意的,我们也算不打不相识,又多交了一个朋友,作为老百姓,都不容易,我同意放弃一部分。”

  当天双方就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杨某放弃案款2000元,被执行人艾某随即将余款10000元交至该院账户,至此,这起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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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