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民事审判
朋友借车酿事故 车主须担责
作者:温宿县人民法院 王锋  发布时间:2013-12-05 10:29:51 打印 字号: | |
  好心将车借给朋友使用,却因朋友无证驾驶酿交通事故,车主未尽管理义务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一、由被告梅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霍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844.98元;二、由被告张某强一次性赔偿原告霍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81.66元;三、驳回原告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强与被告梅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1日晚11时许,二人与一群朋友聚会后,梅某为送他人回家,向张某强借车使用。碍于朋友关系,被告张某强将车辆交给梅某使用。被告梅某驾驶该车从阿克苏市往温宿县城方向行驶,行至阿温大道某路段时,与原告霍某驾驶的无牌三轮车发生相撞,致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造成霍某身体多处受伤,花费医药费用60000余元。经司法鉴定,原告霍某面部疤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左下肢活动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需80000元。温宿县交警部门查实,被告梅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靠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梅某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军系事故车辆所有权人,对其车辆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其本人对车辆管理不善,存在疏忽,交由不具备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应承担管理不善的保管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由刘某军在被告赵某某应承担的责任赔偿范围内承担25%的责任。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朋友之间相互帮助固然值得肯定,但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应当审查借用人的驾驶资质情况,有效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也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来源:A
责任编辑: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