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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是义务 妻医疗费夫应担
作者:温宿县人民法院 何清洁  发布时间:2013-12-05 10:22:24 打印 字号: | |
  夫妻本应相互关爱白头偕老,然而家住温宿县的马建却无视《婚姻法》规定,对共同生活多年现身患重病的结发妻莉莉置之不理,被妻子莉莉诉讼至法院。2013年12月4日,该法院依法对该该请求进行了审理。

  莉莉与被告马建1992年2月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倒也恩爱。为缓解家庭压力,给子女提供好的生活、教育环境,被告马建于2009年6月份离家外出打工,出门后,即与家中联系减少,关系冷淡,直至常年在外且不向家中提供经济支持,2013年5月,莉莉因患重病入住医院治疗多次给被告打电话要求尽夫妻的扶助义务,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

  2013年10月,莉莉无奈向温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建每月负担其治疗费用1000元。

  温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原告莉莉与被告马建系合法的夫妻。现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身患重病,生活困难,且无固定的生活来源,作为丈夫的马建有义务支付给原告莉莉一定的医疗费用。最后经法官多次调解,被告马建每月支付给原告莉莉医疗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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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