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民事审判
该笔抚恤金如何分配
作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徐华  发布时间:2013-12-04 10:50:38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原告朱甲、朱乙诉称:2000年,原告朱甲、朱乙的弟弟朱丙与被告王甲结婚。2012年3月8日离婚,婚生女朱丁(2001年8月31日出生)随父亲朱丙共同生活;共同财产18000元,双方各一半。2012年3月12日,朱丙因交通事故身亡,肇事司机赔偿朱丙办理丧葬费10000元,由原告朱甲、朱乙领取并支付朱丙后事。朱丙死亡后,王甲从朱丙单位领取抚恤金32995.92元。朱丙的母亲刘某因病,多次要求王甲将部分抚恤金返还用于治病,遭王甲拒绝。2012年11月9日,刘某病故。原告朱甲、朱乙认为,王甲的行为侵犯刘某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母亲应当继承朱丙的遗产及单位支付的抚恤金。

  被告王甲辩称:王甲承认从朱丙的单位领取抚恤金32995.92元,但认为朱丁,尚未成年,依靠朱丙抚养。朱丙死亡后,其单位支付的抚恤金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此款应当由朱丁享有。同时,认为朱丙的遗产9000元,由朱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丙死亡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是否应当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分配,存在肯定与否定的两种观点。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是一起抚恤金分割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抚恤金的定性问题

  所谓抚恤金是国家对相关人员死亡后,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的金钱支付。因此,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抚恤金不应按遗产处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公民的遗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当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七项。抚恤金则是在死者死亡后,国家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家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相当于生活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主要目的是优抚救济死者家属,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二、抚恤金的享受对象及条件

  抚恤金的享受对象:主要是指死亡人员的近亲属,其范围包括:死亡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弟妹以及其他死者生前抚养的人。享有抚恤金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人。因此,本案中,刘某、朱丁均享有抚恤金的权利。

  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不适用继承法,但实践中一般参照继承法关于继承人顺序规定在第一顺序人员之间分配。如没有第一序列继承人,在第二顺序继承人员范围内分配。

  三、抚恤金的分配原则

  关于抚恤金分配问题,由于在实践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导致对此问题产生了很多的困惑。抚恤金的具体分割,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于抚恤金不是遗产,如抚恤金按法定继承的人数均等继承,就不符合救济、优抚死者亲属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如协商不成,应充分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国家发给死者的亲属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享有者,除必须是死者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外,更重要的是应主要或部分依靠死者生前抚养这个条件,特别是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以及对死者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死者生前一直共同生活的亲属应该多分。因此,将国家机关发放的抚恤金作为遗产平均分割是对法律的曲解。抚恤金分割,应充分地体现了抚恤金的优抚、救济的性质。

  笔者认为,本案中,朱丙伤亡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按份分割,而应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进行分配。本案中,因刘某后于朱丙病故,原告朱甲、朱乙作为转继承人,对其母亲刘某继承朱丙的遗产份额享有转继承的权利,同时,对刘某享有朱丙单位支付的抚恤金的部分也享有转继承的权利。但由于朱丁尚未成年,与朱丙一直共同生活,且系依靠朱丙抚养的人,同时王甲收入微薄,应适当多分。而刘某在朱丙死亡后,尚有朱甲、朱乙两个子女赡养,并非主要依靠朱丙生活,因此应适当少分。本案应在扣除朱丙丧葬费后,由王甲返还朱丙的抚恤金的30%给朱甲、朱乙较为适宜。实践中,亲属间因抚恤金分配所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法官作为“正义的分配者”,如不能公平合理的处理,势必会加剧当事人的矛盾,从而造成家庭不睦、社会不稳定。
来源:A
责任编辑: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