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要买保险,这是许多有车一族的共识。而买了最高限额120万的保险,出事故花了20多万,保险公司却只赔9万,当事双方因此闹上了法院。11月25日,米东区法院对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做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新疆某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2万余元。
2012年9月,司机林某自己的吊车挂靠于某公司经营。某公司为该吊车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为120万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从2012年9月16日至2013年9月15日。2013年6月3日,该车在呼图壁县境内发生翻车事故,接到通知后,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进行了勘查,随后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将车辆施救费核定为5000元,车辆换件项目定损为73801.2元、维修费为17400元,合计定损金额为91201.2元。而某公司认为修车费用将远不止这个数额,拒绝在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上签字。于是自行找车对事故车辆进行施救,产生的购买吊臂费用56928元、维修费71685元、其他车辆零部件费用101482元、施救费26300元,共计损失为255765元。
之后某公司与保险公司就赔偿数额争执不下,2013年9月,某公司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5576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实际产生的车辆损失与被告方定损之间的差额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方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是对损失程度和范围进行的估算,实践中往往出现实际产生的费用超出定损额的情况,原告将事故车辆交由专业的维修商进行维修,并根据维修人员的建议确定维修和更换项目,该处置行为符合消费者的正常心理和车辆实际情况。被告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如认为原告实际支出的费用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部分,或者存在明显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修理费用,应当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仅以单方出具的损失确认书拒赔原告的全部车辆损失,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原告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赔偿。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实际支出的费用为229465元(其中16000元的施救费不予认可),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新疆某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