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玥(化名)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明知朋友吉安(化名)喝了酒仍坚持搭乘,不成想真的与其他车发生追尾,造成了张玥骨折。由于对赔偿事项达不成一致,张玥起诉至法院。11月27日,温宿县法院审结了此案。
张玥与吉安为同事关系,2013年9月10日晚9时许,张玥与吉安一同参加朋友孩子百天晚宴。期间,吉安曾有过饮酒行为。晚宴结束后张玥提出搭乘其车辆一同回家,吉安表示同意。在行驶过程中,吉安驾驶的小客车与马某的车辆追尾,造成张玥右左腿受伤。后张玥经过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吉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事后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吗,张玥将吉安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庭审中,吉安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认为张玥系无偿搭乘其车辆,且其已告知张玥自己刚喝过红酒,但张玥仍然坚持搭乘,故张玥应自行承担损失。据张玥陈述,其的确知道吉安系酒后驾车,但没有预计到会发生交通事故。
温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经认定吉安负全部责任,考虑吉安的过错程度,认定对张玥的损失由吉安赔偿,鉴于张玥系无偿搭乘吉安车辆,吉安并未从其搭乘行为中获益,且张玥明知吉安驾车前曾有过饮酒行为仍坚持搭乘,综合考虑应适当减轻吉安的赔偿责任。最终经法院多次调解,吉安对张玥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双方当庭履行了法院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