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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登记 彩礼引纠纷
作者:温宿县人民法院 李勇胜  发布时间:2013-11-28 10:44: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温宿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老年人再婚引发的返还彩礼纠纷案件。

  2012年7月14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后订婚,被告张某向原告索要彩礼1万元。原告李某给付了被告彩礼钱1万元,后因琐事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分开。原告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居住在一起,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分居后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彩礼,法院应予以保护,遂作出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万元。

  法官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的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解释。彩礼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张某所要的彩礼应予返还。
来源:A
责任编辑: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