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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作者:博乐市人民法院 谢玲  发布时间:2013-11-28 10:15:50 打印 字号: | |
  李女士退休后又到一棉花加工企业担任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因与企业就受伤索赔的款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女士一怒之下将企业诉讼至法院,却被告知自己与企业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李女士对此百思不得其解,干着同样的工作,为什么同厂的其他人和企业之间是劳动关系,而自己与企业之间却是劳务关系?

  案情如下:2010年1月,李女士从兵团农五师退休,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同年9月份,李女士经人介绍到某棉花加工企业担任管理人员。10月份正是收花的高峰季节,李女士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住院治疗。出院后,李女士因索赔事宜与企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李女士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企业之间是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李女士的请求后,该棉花加工企业不服,又诉讼到法院,要求确认企业与李女士不是劳动关系。

  法院通过开庭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李女士已经退休,且每月领取了一千八百余元的退休金,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即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工企业发生用工争议诉讼至法院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本案李女士即属于该种情况。后经法官向李女士阐述本案的法律关系,又告知该棉花加工企业,即使李女士与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对李女士在工作中受伤一事,企业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经双方协商,该棉花加工企业根据李女士的伤情,同意向其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费用70000元。

  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在退休后选择“再就业”,但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这种“再就业”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一旦发生单位随意辞退老年人、拖欠或者不支付老年人工资、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劳动部门很难为劳动者维权,老年人也无法依据劳动法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老年人退休后,如果身体状况良好又有一技之长,希望能继续发挥余热,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法官建议,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来保障自己权益。
来源:A
责任编辑: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