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借贷纠纷案。当事人李某因多次向某公司索要欠款未果,在起诉时竟以双方之间发生的总货款额作为诉讼标的,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5218元,并从某公司对账之日计算了货款利息损失14782元。
经法官了解,原来,2010年6月至2012年9月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承建的昌吉市某小区工地提供拉拉车、安全帽、安全网等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被告也陆续向原告付款。后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7378元。对账之后,某公司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了45000元,仅剩余22378元未支付。
由于李某多次向某公司索要货款,但某公司拖着不给的行为惹毛了李某,一气之下将某公司告上法庭。因贪图赔偿款,李某将双方之间交易的所有的对账单、出库单作为证据起诉,起诉的数额比某公司实际欠的数额多出了52840元,并依据起诉数额75218元多计算利息12000多元。某公司收到法院起诉状后认为李某纯属诉讼欺诈,明明已向李某支付了45000元,但李某起诉时并未扣减已付款项。
后经法官主持调解,某公司同意在年底之前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2378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此案就此画上圆满的句号。但笔者想通过本案告诉大家,诉讼应当诚实守信,法官判案是公正的,并不会依据诉状来简单论断,那些蒙混过关的终究会付出代价,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