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婚不久的小夫妻发生矛盾,妻子离家外出不慎流产,丈夫因此起诉离婚。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依据女方中止妊娠不满六个月,男方不得起诉离婚的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3年初,牛某与崔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两人到广东打工并居住在一起。2013年5月,崔某怀孕后与牛某发生矛盾,崔某离家外出并意外流产。后崔某回家,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崔某离家出走,与牛某开始分居。牛某认为崔某擅自离家外出导致流产,并不将此事告知自己,严重的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且自己为这次结婚花费过大,给家庭造成很大的困难,牛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崔某返还结婚彩礼5万元。被告崔某表示目前双方的主要矛盾是牛某及其父母对她流产之事很在意,认为自己负主要责任。而崔某自己对流产这件事也很伤心,认为原告牛某没有尽心照顾好自己,对于自己流产没有关心反是责怪。对于彩礼部分,崔某认为这属赠与行为,双方已经结婚并同居了两个月,所以不应当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因被告流产原告受到父母的压力,对于是否离婚双方还处于徘徊状态,足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案中最关键的事实是被告崔某有过流产的情况,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本案中,被告崔某正处于中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根据法律原告牛某是不能提出离婚的。法院遂依法做出如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