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珊与周正2005年结婚,2006年生一女,本是幸福之家,和谐美满。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李珊感觉丈夫周正成天忙于工作,女儿已上学,自己无所事事,生活太单调,遂与社会中的朋友玩牌、喝酒。起初丈夫与公婆只是问问,而后来李珊回家时间越来越晚,且多系醉酒之后。公婆对此颇有怨言,丈夫也只是规劝,但李珊对之不以为然,认为玩玩牌、喝喝酒不算啥,继续我行我素,家中时有争吵,与公婆水火不容。2013年6月,李珊再次醉酒回家,呕吐满地,甚至出言不逊,周正怒不可遏,出手打了李珊两巴掌,并将家中的金钱由自己控制。事隔一星期以后,李珊在外拮据,颜面无存,以前的“朋友”对其多报以讥讽。为此,李珊认为这些均系公婆与丈夫为难所致,其也系家庭一员,凭什么不能持有金钱。遂愤怒的赶回家,令人困倦欲将家中的棉花予以出售,换取金钱,方便自己在外与“朋友”聚会。当其带人装运棉花之际,被公婆发现,双方发生争执,其动手殴打了公婆。周正得知此事后,随即赶回家中,二人僵持不下,李珊怒火中天,放火烧棉花,经周正努力抢救,仍有千余公斤棉花付之一炬,部分房屋也被焚烧。面对火后惨景,李珊梦之方醒,逃之夭夭。2013年11月,周正将李珊诉至乌苏市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李珊的婚姻关系,保留追究李珊刑事责任的权利。李珊此时痛哭流涕,要求与周正继续生活,并愿意痛改前非,然而周正心意已决,坚决与之离婚。经该院反复调解,周正及其家人对李珊已心灰意冷,李珊也感觉合好无望,最终双方调解离婚,周正放弃追究李珊的刑事责任。
笔者谏言:婚姻因感情而得以维系。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尊重、相互体谅、互相帮助,并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本案中,周正与李珊经过8年多的共同生活,本是幸福、和谐、美满之家,却在处理李珊闲置家庭事件中未予重视,方法不当,导致妻离子散,人间悲剧,望君莫因善小而不为,莫因恶小而为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