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离婚后,儿子跟随父亲生活,父亲不但没有好好照顾儿子,而是经常殴打和虐待儿子,母亲经多次劝告和交涉无果后,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以父亲不尽监护义务,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及支付抚养费。11月19日温宿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该起抚养权纠纷,判决儿子茂茂(化名)由父亲马某某抚养变更为由母亲张某某抚养,被告马某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800元。
2013年1月10日,张某某与马某某经民政局调解离婚,2001年10月5日出生的儿子茂茂由父亲马某某抚养。离婚后,无固定工作的马某某经常酗酒,酒后将怨气撒在茂茂身上,经常对茂茂进行殴打和虐待,致使茂茂身心都受到巨大的伤害。母亲张某某得知情况后,多次与马某某交涉和协商,而马某某依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下,母亲张某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征求了茂茂的意见,茂茂明确表示不再愿意跟随父亲马某某生活,要求变更抚养跟随母亲生活。
温宿县法院审理认为,茂茂系原、被告婚生子,原、被告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和权利不因离婚而消失。茂茂虽然在离婚时经法院确认由被告马某某抚养,但由于离婚后马某某对茂茂进行殴打和虐待,没有很好的尽到监护人的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茂茂的健康成长,根据茂茂愿意跟随母亲张某某生活的意见,对原告张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