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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定金”都能双倍返还
作者:温宿县人民法院 王锋  发布时间:2013-11-20 11:03:51 打印 字号: | |
  《合同法》中规定的定金双倍返还规则,已被老百姓所熟知,但交了定金不一定都能双倍返还。近日,交了定金的袁某不履行合同却要求双倍返还就遭到了否定,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郝某与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郝某将位于温宿县某地段的一套房屋卖给袁某,协议约定袁某当日交付郝某购房定金2万元,并约定袁某在2013年8月20日之前向郝某支付购房款18万元,定金自动冲抵购房款,载明双方约定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郝某向袁某出示了其与他人的买房协议及付款收据拟证实其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事后,袁某因怀疑郝某并非该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以郝某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系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遂诉至法院要求郝某双倍偿还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与郝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应自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袁某按合同约定交付2万元购房定金,但随后以郝某不能证实其系房屋所有权人为由拒绝支付购房款,并要求郝某双倍返还定金。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明确房屋无房产证等其他手续,并约定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说明袁某清楚其购买的该房屋无房屋产权。袁某主张无法确认涉案房屋是否属于郝某所有并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且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袁某主张要求郝某双倍返还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袁某无证据证实郝某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故对袁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温宿县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