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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状告村委会 索要土地安置费
作者:昌吉市人民法院 袁春  发布时间:2013-11-20 10:39:37 打印 字号: | |
  “我们一家的户口都在本村,就应当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土地安置费。”胡某激动的说。昌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外嫁女”状告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

  胡某系昌吉市城郊某村委会村民,婚前居住在该村,1985年与四川籍民工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并居住在乌鲁木齐县青格达湖乡联合村四组,1998年11月胡某与丈夫孩子四人迁回昌吉市城郊某村委会居住,并落上户口,取得该村村民资格。

  1999年4月14日,胡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胡某一家4人享有该村3.6亩承包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2004年该承包土地被有关单位全部征收,村委会取得了征地补偿款。按村委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胡某一家四口应得土地安置补助费120000元,某村委会只向其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28000元,尚欠920000元,以“嫁出女返回故籍”为由推托不付。胡某多年向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反映解决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立即支付土地安置补助费92000元及利息 43056元。

  法院审理查明,胡某原系某村委会村民,结婚出嫁至外地,生育子女后于1998年11月一家四口,户口迁入某村委会,胡某等4人登记为本村委会常住户口,取得该村成员资格。同时于1999年4月取得承包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被征收后,有权请求发包方某村委会支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

  经法院调解村委会与胡某达成了和解,向胡某等人支付其应得的安置补助费。
责任编辑: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