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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骂“贼娃子”七旬老太打官司
  发布时间:2013-11-19 17:30:25 打印 字号: | |
  晨报讯:“尤老汉平白无故给我安上‘贼娃子’的名声,我要向他讨个说法。”75岁的王老太经过一审、二审两场官司,缘于证明自己不是“贼娃子”,让尤老汉给自己道了歉。王老太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上周五,尤老汉根据判决,登门向王老太口头道了歉,获得了王老太的谅解。

  两位本是邻居的老人产生矛盾缘于一盒药不见了,丢药的尤老汉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骂王老太“贼娃子”。两位老人为此闹到了法院。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撤诉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王老太说:“他既然上门道歉了,我也就退一步,不让他在小区贴道歉公告了。”

  【案情】

  75岁的王老太和67岁的尤老汉都在哈密市某小区居住,平日里很熟识,有时还互相串串门。2012年7月,尤老汉的儿子给他买了一盒老年保健药,他很高兴地请王老太到他家 “参观”。王老太看过尤老汉的药后,称赞他的药好。

  第二天,尤老汉发现自己的药不见了,想起王老太曾看过他的药,就怀疑是王老太拿了,于是向王老太要,王老太否认拿了药,尤老汉就是不信,他坚持认为就是王老太拿了。后来,他只要见到王老太就骂 “贼娃子”等侮辱性的话。因为尤老汉每次都在公众场合骂这种话,王老太感觉自己的名誉受到极大损害,“每次挨骂,都气得我整夜整夜睡不着觉,精神和身体都受到极大伤害”。

  最终,王老太来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后,以尤老汉侵害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尤老汉诉至法院。

  【裁判】

  哈密市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尤老汉以王老太曾到其住处看过药为由,便认定是王老太拿了药,并在公开场合使用人格贬损语言对王老太进行诽谤,客观上已造成一定影响。判决尤老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王老太口头道歉,或在小区内张贴书面道歉内容的公告。

  宣判后,尤老汉不服原审判决,向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让尤老汉的儿子给父亲做工作,请尤老汉撤回上诉。经多方劝导,尤老汉撤回上诉,双方还按原审判决执行。

  【释法】

  办案法官说,一名七旬老太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这不得不说是社会法治进步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仅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实行保护,而且要对普通人的名誉权实行保护,法律要重点保护的是那些沉默的、弱小的受不实言论伤害名誉的普通人,这是合乎法理和情理的,应予推行。

  (文/晨报记者 李昀霞 制图/杨波)

  《都市消费晨报》 2013年11月18日第A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