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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业主换人 广告位使用陷纠纷
作者: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刘玉胜 张亚丽  发布时间:2013-11-19 10:08:48 打印 字号: | |
  11月15日,乌鲁木齐米东区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被执行人乌市汇心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汇心公司”)经法院多次调解,自行拆除了其位于米东区某商城前楼的一组广告牌。而此前汇心公司已使用该广告位长达5年,为何最终相关广告牌却被拆除呢?

  2008年,汇心公司与商城原产权人新疆广源房地产公司(下称“广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对某商城共同招商共同经营。此后,汇心公司一直使用该商城前楼广告牌位等设施,其广告牌位于商城前楼一楼屋檐之上,广告牌背后的支撑部分固定在前楼的二楼墙面。2010年12月,广源公司于与汇心公司签订楼房租赁合同,将前楼广告牌位等配套设施出租给汇心公司。可是在此期间,2010年3月申请执行人杨一经拍卖取得了该商城二至七层楼房的所有权。杨一认为汇心公司未经其同意而在其所有的楼房二层窗外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牌。在与汇心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杨一一纸诉状将汇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拆除相关的广告牌。

  一审法院认为,杨一依法取得某商城二至七层的所有权,其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同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汇心公司与广源公司系租赁关系,广源公司无权擅自处分业务共有部分,而汇心公司亦无权擅自占有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性活动。遂判决汇心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相关广告牌。汇心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汇心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杨一向米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拿到案件后,多次组织汇心公司与杨一进行调解,并请广源公司出面协调。执行法官告知汇心公司,法律确实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本案的最大关键是,汇心公司前期并未和广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而是签订的合作协议。在某商城二至七层的所有权人变更为杨一之后,双方才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不适用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如果进行强迁,那给汇心公司造成的损失更大。最后,汇心公司经执行法官再三调解督促,终于于11月14日自行拆除了相关广告牌。

  执行法官寄语,虽然合同法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此处的“合同”必须是规范的租赁合同。所谓合作协议等不同于租赁合同,在发生纠纷时承租人的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文中人物及公司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