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之后,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立行立改要求,11月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全区法院公布首批249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专项活动的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教处处长、新闻发言人于会堂主持,执行局副局长侯森、阿布力克木·台外库力,以及执行局相关人员出席。新华社、人民日报、新疆日报、天山网、亚心网等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在简要概括介绍全区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案件的信息的基本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之后,于会堂指出,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自然人多于法人组织、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时间长、涉案标的额巨大、多分布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和巴州等地的特点。公布首批249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意在对恶意逃债者起到惩戒、威慑和引导的作用。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将会受到限制,从而促进形成“一旦不诚信,处处受限制”的局面。这样既能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对其产生威慑力,也是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引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
于处长表示,今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不断总结完善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定期公布制度,他呼吁广大媒体对首批249个失信被执行人予以舆论监督,促进形成社会合力,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以更有力的手段破解执行难题。同时,此举对于鞭笞失信,维护社会风气,捍卫法律尊严有深远影响,对于建设平安新疆、诚信中国具有重大意义。
会上,侯森副局长和阿布力克木副局长还针对记者提出的有关公布失信人员名单立即生效的意图、公众的参与方式与深度以及公布之后的社会影响等方面问题一一作了详细的解答。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11月5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之一
新疆法院公布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情况
新闻发布稿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于会堂
(2013年11月5日)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我区法院公布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专项活动的有关情况。
一、我区法院公布名单信息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7月1日颁布,自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规定》,我区法院开展了公布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专项活动,将截至2013年9月21日前我区法院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的1%作为首批公布的对象。目前,我区法院未执行完毕案件为34668件,按1%比例应公布346件,经各分、中院筛选上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把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终将我区法院公布首批失信被执行人的数量确定为249个,其中,有 199 个自然人,50个法人组织。这249个失信被执行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自然人多于法人组织,分别占80%、20%,法人组织中企业又占绝大多数;二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时间长,最长的达12年之久,最短的也有一年;三是涉案标的额巨大,总计达3.86亿元。四是从地域分布看,案件数量排在前三位的是:乌鲁木齐市85件,克拉玛依市33件,巴州21件,这三地的案件共139件,占249件的55.8%。
社会公众查阅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两个途径:一是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在主页的右侧,点击“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栏目,即可按照提示查看全国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二是自治区高级法院官方网站“新疆法院网”已开通查询平台,登陆“新疆法院网”主页面后点击“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栏目,即可查阅我区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基本信息。
我区法院公布首批249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有三个意义:一是惩戒功能。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就会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受到限制,形成“一旦不诚信,处处受限制”的局面;二是威慑功能。公布“老赖们”的信息名单,对这批人会形成社会合力,压缩其生存空间,产生相应的威慑力;三是引导功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引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
记者朋友们,召开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是希望媒体能够对此事给予关注,对我区首批249个失信被执行人予以舆论的监督,形成社会合力,对于呼唤诚信、鞭笞失信,建设平安新疆、诚信新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定》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为使记者朋友更好地把握专项活动的实质,下面,我把《规定》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简要的介绍。
(一)背景
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尤其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相当一部分债务人不仅不自觉履行义务,甚至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执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就我区法院而言,2013年1至9月,全区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50897件,尚未执结的有34666件,执结率为32%,大部分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强制执行法律规范不完善,不能有效监控和制约逃废债务的行为,不能对形形色色的逃债者进行有效的信用惩戒,导致很多被执行人罔顾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债权人的困难。有的企业因债权不能及时实现,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维持,被迫停工、停产、减员。一些个人债权,如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债权、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债权不能及时得以实现,严重影响债权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执行工作形势越来越严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因此,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成为社会公众的强烈呼声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实质就是指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并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针对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先后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文件。为了指导规范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使用信用惩戒措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充分调研酝酿,并广泛征求意见后,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近年来,我区法院借鉴其他法院的有益做法,采取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或者提供给银行、政府部门等在贷款发放、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作为信用凭据,从而达到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的目的,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内容
《规定》全文共七条,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1、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对象标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第二,行为标准,并非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都纳入该名单,而是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才纳入该名单。《规定》对行为标准具体列举了6种情形,即: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明确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的程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纳入程序。分别为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首先要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风险提示,其次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程序,最后由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纳入决定,决定作出立即生效。第二,救济程序。《规定》明确了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一般应由自然人本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三,删除条件。即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符合条件应予删除的信息,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及时从名单中删除,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删除。
3、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规定》明确了失信信息记载内容、公布范围和方式,并依托社会信用体系推出定向通报制度。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是为了区分同姓同名的公民,保护其他公民不因同名同姓而损害名誉,影响权利。为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对于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依据程序,审慎核实,认真比对,避免出现公布信息错误的情况,维护公民身份信息权益。
公布的方式,首先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包括各级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需要特别介绍的是定向通报制度,该制度是将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以最大限度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风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规定》还明确,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这将成为破解特殊主体执行难的一个有力手段。
今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不断加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一是通过各类媒体及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形成定期公布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功能,营造不利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舆论环境。二是及时将名单通报自治区征信机构,使得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评比、行政审批、政府扶持等方面受到限制。三是不断总结和完善我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工作制度,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
总之,《规定》的出台就是要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挂钩,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籍此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更有力的手段破解执行难。
谢谢大家!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11月5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之二
案例1:
李某申请执行林果合作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6日,阿克苏市人民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两起被执行人为同一人的合同纠纷案件,这两起案件的执结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赖某是一家林果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因为无法按时给李某提供树苗,被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5000元定金。判决生效后,赖某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李某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一直未曾执结。2012年12月,赖某又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到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购销合同,赖某向原告魏某退还货款9.682万元,而赖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在两起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找赖某,但赖某以各种理由推托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对赖某的财产进行深入调查,未发现赖某财产的相关线索。就在执行一度陷入僵局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出台了。今年8月,执行法官又在执行期间得知浙江某大型果品加工企业欲于近期来阿克苏市,向赖某所在的林果合作社融资扩产。执行法官几经波折终于找到了赖某,他们向赖某宣传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并就企业融资增产、扩大经营的程序给他进行了讲解,重点讲解了企业融资前向金融、税收、审判、工商等部门征求诚信状况意见,一旦被法院系统列入失信者“黑名单”,融资增产将会被银行部门拒绝,导致其无法正常经商。
在听完执行法官的宣讲之后,赖某深感守信履诺对其企业现实经营和长远发展的重要性,当场向执行法官认错,随即电话通知财务人员送来两起案件的执行款10.182万元,两起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将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向相关联动单位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案例2:
张女申请执行张男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张女与张男2004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由张女抚养,张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双方离婚后。起初双方均能履行各自义务,但2012年1月双方就抚养费问题发生争议,张男拒绝继续履行义务。张女遂申请对张男进行强制执行,要求张男支付22个月的抚养费110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男系国有企业职工,月收入较高,但其以自己已经将2012年的抚养费付清为由拒不承担给付义务。经过调查,张男的抗辩没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实,法院在对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时,明确提示并告知执行通知书中关于风险提示内容,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其在被纳入名单后将在信用等级、贷款、消费等环节受到一定限制。
被执行人张男在理解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产生的诸多不利后果后,主动将婚生女的抚养费11000元送到法院,并表示以后的抚养费会按月足额打到申请人指定卡中,不再给法院添麻烦。
(二)典型意义:法院通过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数据与信用中心联建共享公共联合征信平台,形成失信信息数据库,在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各界开放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在受限制的领域均会被查到,从而对其起到了限制、督促作用。本案中,被执行人张男因了解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失信信息被公布导致个人信用评级较低,在生活、信贷、消费、出入国境等各个领域均将受到严重影响。为不使自身陷入这样的信用危机状况,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清偿义务。
案例3:
博乐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张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博乐市国税局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博乐市法院受理后,作出了(2013)博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出原告博乐市国税局位于青乡青得里税务所职工宿舍的房屋。随后被告张某上诉,博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博中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博乐市法院执行干警多次电话通知张某,张某一直以自己在外地为由逃避执行。博乐市法院与公安机关通过执行联动机制查找到张某在伊犁巩留县。该院干警立即驱车赶往巩留县,到达巩留县后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张某通话,张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见面,案件办理陷入僵局。执行干警及时寻求巩留县人民法院协助,将张某约至法院,随即被执行干警控制。鉴于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博乐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让其家属将屋内东西全部搬出,房屋交付予博乐市国税局。至此这起执行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二)典型意义
该案的快速执结,一是得力于法院与公安机关的联动配合,准确掌握了被执行人的信息,从而使案件快速执结;二是各地法院形成的相互协调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是此类失信被执行人在司法机关的强制威慑力下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的顺利执结,打击了违法行为,教育了案件当事人和周边群众,也充分体现了公安、法院密切配合的强大威慑力,起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4:
唐某申请执行陶某土地确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陶某均系巴里坤县花园乡南园子村八组村民,两家房屋相毗邻。双方因一处相邻建筑的归属确权产生纠纷。该案经过两级法院的行政诉讼及两级法院的民事诉讼,确定被执行人陶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但陶某未按期履行义务,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陶某某多次提出对判决不服,承办法官对其不解之处耐心细致的解释,告诉其救济的途径,给予其时间协商,并邀请该乡副乡长、该村村支书、组长、土管所领导一起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因申请执行人唐某建房时间紧迫,多次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该院于2013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拆除公告,并明确告知陶某某如未在七日内自动拆除,将依法对该建筑物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在公告期过后,仍未自动拆除,该院决定依法强制拆除,并向县政法委进行了汇报。该院成立执行小组,并通知当地基层组织人员到场,公安机关协助。经过详细周密的安排部署,顺利拆除陶某建在唐某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违章建筑,本案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该案的顺利执行,得益于失信被执行人在政法机关的联合威慑下产生合力,使得不遵守法律判决目无法律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不履行应尽的义务。
案例5:
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新疆西星市场开发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西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新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2693660.2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先行向法院交纳30万元案款,剩余案款每月向法院交纳65000元,三年内履行完毕。同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买买提·阿不力孜自愿以其个人财产提供保证。后西星公司向法院交纳了20万元案款,剩余案款至今没有交纳。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西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市中心支行查询,未发现该银行结算帐户;经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 未发现该公司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乌鲁木齐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 未发现该公司房产登记信息; 经向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 未发现该公司土地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该公司其他财产信息。后查明,被执行人新疆西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规避法院执行,将公司名下所有财产包括,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均转移至乌鲁木齐市西星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为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利用执行曝光台依法对其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了曝光;同时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将该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为进一步督促该公司履行法定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与信用中心联建共享公共联合征信平台,形成失信信息数据库,在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各界开放查询。本案中,被执行人因失信信息被公布导致其信用评级较低,在建筑企业资质评定和工程招投标上受到严重影响。本案是利用征信平台形成数据共享,降低被执行人社会评价,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