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审理一起当事人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社厅)作出的工龄核定行政撤销一案中,当事人杨某某自1982年起至退休一直在焦煤集团从事井下工作,工作期间致左手伤残。1995年因《劳动法》的实施进入社保缴费范畴,但其工龄因在1995年之前为临时工,无国家规定的劳动计划指标身份原因,导致1982-1995年计13年期间不计入工龄,使得养老金偏低,像类似情况在焦煤集团有近200余人。杨某某自2012年开始打行政官司,情绪激动,言行激烈。当该案再次上诉至乌鲁木齐中级法院行政庭后,承办法官意识到如果仅按法律程序、现有政策,杨某某的主张不可能得到支持,对人社厅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可直接驳回杨殿章的诉讼请求。但这种僵硬地适用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该案中会产生不合理情形,判决的结果肯定不被杨某某接受,甚至会出现缠诉闹访以至引发恶性事件的状况。为打破这种固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审判习惯,行政庭承办法官在庭后多次联系人社厅和杨某某工作单位焦煤集团的负责人,向他们通报了杨某某的情况,并将如处置不当极可能引发恶性事件的情况一并进行了说明。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3年10月24日,人社厅负责人、自治区煤炭厅、焦煤集团及其上级机关八钢集团的多名负责人在现场召开座谈会,专门就杨某某的工齡计算问题进行商讨协调,并形成初步意向。
此案问题虽未经协调会一次性解决,但中院行政庭主动走出去,不停留在纸面审案,发现案件背后的隐患,积极主动与行政机关横向联动,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得在将来的行政审判中既运用合理性审查的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还考虑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以期达到不仅案结事了,还要案结事好,使行政审判庭真正成为规范各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窗口。
【法律背景】: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中规定:“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条规定反映,行政诉讼中没有包括纠纷解决这一民事诉讼中必要的诉讼目的。原因在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确立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有合法性审查原则,没有合理性审查原则。因此,行政案件在很多情况下,表面上看来解决了合法性问题,即确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往往并未解决实际问题,使得纠纷依然存在,隐患仍旧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