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浅谈累犯的构成处罚以及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关系
作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高炳瑞  发布时间:2013-10-30 10:19:15 打印 字号: | |
  刑法修正案(八)和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诉法对累犯和未成年人犯罪都做出了新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尽一致,这样,难免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近日,笔者从某媒体的报道中看到一男子盗窃马匹的消息,说的是2012年12月14日,该犯盗窃他人红色公马一匹、马具一套,经鉴定价值为6900元。2013年4月10日,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而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于2008年刑满释放”。

  看完这则新闻,笔者脑海里立刻闪现出新刑法和新刑诉法对“累犯”、“缓刑”、“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有关法律规定。让我们看看刑法对累犯是怎么规定的,累犯与缓刑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之间有什么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是《刑法》对构成一般累犯的规定(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本文因不涉及特殊累犯的内容,故不再赘述)。根据这条规定,构成一般累犯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行为主体在实施前后两个罪时,都必须已经年满18周岁。这是对主体资格的要求,只要有一罪在行为实施时不满18周岁,就不构成累犯。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生理发育都不够健全,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但可塑性较强,容易教育、感化、挽救。对这一类人不以累犯从重处罚,符合党和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保护性教育的刑事政策。如果行为主体在实施第一次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且本次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对其本次犯罪记录封存。《刑诉法》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要满足该规定,必须符合以下两点:一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二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和免于刑事处罚。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能够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比较容易把握。但是,有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比较难以把握。例如,李某盗窃案,其在18周岁以前实施盗窃作案两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100元,伙同他人实施抢劫作案一起,抢劫价值人民币1050元;满18周岁以后又实施盗窃作案一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600元。因其被抓获后接受审判是在年满18周岁以后,而对其18周岁以前所实施的行为没有单独做出法律评价,因而无法进行封存,只能对其实施的上述行为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二、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首先,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比过失犯罪要大,因此,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打击力度要比过失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要大,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故意犯罪;其次,故意犯罪的再犯可能性比过失犯罪的再犯可能性大。过失犯罪者经过教育或者惩戒以后,一般都会改过自新,且重新犯罪率极低,而故意犯罪的重新犯罪率则相对比较高;再次,故意犯罪的数量远比过失犯罪的数量要大得多。因此,我们国家设立累犯制度,主要目的就是要努力遏制故意形态的再犯罪,以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三、前后两罪都必须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如果前罪被判处的宣告刑是拘役或者是管制,后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该犯不构成累犯,反之亦然。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很一般,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但此人曾因违法犯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这次为了将此人作为累犯从重处罚而人为地、有意识地将其判处有期徒刑;有时也会出现与此相反的情形,如前文所述的那则消息中的被告人。此人在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不知犯该罪时此人是否已满18周岁),2008年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4日又盗窃他人价值69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事实证明,该犯经人民法院审判,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不应对其适用缓刑(如果其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则除外)。这表明,该犯所犯的前后两罪都比较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不宜适用缓刑。如果该犯犯前罪时尚不满18周岁,那么,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所犯有前科的犯罪记录封存,不应对外公开,当然包括不在各类媒体上公开。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记录的封存也是有限制的,当对其前科犯罪记录封存后,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可以提请查询。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提供查询。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提请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记录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规定的,可以查询相关的犯罪记录,而不予提供全部案卷材料。

  四、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如果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已经超过了五年,在五年以后又犯罪的,则不构成累犯。有人认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并按照关于累犯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其主刑尚未执行完毕,对其假释,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并非其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还有人认为,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按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为他不珍惜法律对他的宽宥,屡次向法律提出挑战,对这种行为应当予以从严打击。我认为这种观点同样是不正确的。因为,《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先减后并”。《刑法》明确规定了累犯的成立条件,应当严格执行,不能感情用事,把不构成累犯的按照累犯处理。同理,也不能把符合累犯条件的,不按累犯来处理,这都是不可取的。如前文所述的被告人,该文虽然没有写明此人释放的具体日期,假设其即便是2008年1月1日被释放,那么,此人又于2012年12月14日行窃,其实施犯罪的时间距离刑满释放的时间尚不满五年,应当以累犯论处,且不适用缓刑(如果其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则除外)。因为《刑法》第七十四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刑法执行完毕”是仅指主刑执行完毕,还是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也要执行完毕,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也是刑罚的一种,因此,应当包括在内,都要执行完毕。但我们从法条的规定来看,本条是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构成累犯的规定,所以说,该条“刑罚执行完毕”应当是仅指有期徒刑以上的主刑执行完毕,五年的起算时间应该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来源:A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