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时期,基层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前沿阵地,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对基层人民法庭工作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加强和完善。
一、改革现有审判机制。
立案机制上的实用性。最高人民法院《法庭决定》规定,经基层法院同意,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对于当事人直接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庭受理案件而决定立案的,法庭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法庭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将其纳入基层法院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及时加强管理和督办。
审判程序机制上的灵活性。具体表现为所受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其诉讼程序及运作过程不拘形式,诉讼不要依赖律师参与。而在法官定期下乡巡回审判,即时、就地开庭解决纠纷时,当事人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起诉讼,个别情况下可以口头提起诉讼。法院庭审不必一定遵循举证、质证等固定形式,法官可以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灵活掌握庭审程序。也就是说,在目前法律条文缺位和司法解释不能顾及全国不同地区的情况下,为了求得司法和谐和“案结事了”,应重视乡土性,把民俗习惯作为制定法和司法解释的缺位补充,以弥补法律规定中审理程序上的不足,从而体现审判程序上的灵活性。
纠纷解决机制上的多样性。法庭可根据所在辖区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本辖区基层司法机关在调解与审判中适用民间社会规范的原则、尺度和方式,应尽可能多地扶持、培训民间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其在民间调解与行政调解中适当参照适用民间社会规范,并对其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处理结果给予司法上的审核和确认。通过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保证法院的特色与定位的同时,形成法律与民间社会规范的协调互补,从而表现出立法的兼容性、司法的灵活性、规则治理的区域性、解纷机制的多样性。
二、加强指导和管理
加强对基层法庭的指导和管理。第一,要建立法庭倾斜指导制度。将基层法庭工作作为基层法院工作的重要部分,积极指导、关心法庭工作。此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以及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新类型的民事案件不断涌现,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尤显重要。第二,要建立法庭联系和交流制度。一方面,要建立院领导到法庭驻点制度或者定期联系制度,对法庭的工作进行了解和指导,并就法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地进行解决和协调。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庭定期交流制度。基层法庭都分布于乡镇,建立基层法庭之间的定期交流和联系,或建立民事审判与基层法庭之间的联系制度,从而促使其在民事审判指导过程中能够结合实情做到有的放矢。第三,要建立法庭监管制度。针对法庭队伍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和法庭办案机制不健全的情况,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制定一套专门管理法庭的制度,使纪检监察、政工、审监及档案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基层法庭相关方面工作真正发挥作用。
加强对基层法官的培训管理。第一,对于初去基层法庭工作的同志应当进行入职培训,让其了解基层乡镇和农村的特色以及农民诉讼的特点,了解在基层法庭工作与在城市工作的不同,了解案件的特点以及解决问题应当注意的地方。第二,创造更多的进修与培训机会给基层法庭同志。进修和培训可以由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组织,基层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训或者轮训,可以进行年度定期培训,也可以制定长远的培训计划,利用几年时间分数个阶段进行。第三,进行定期轮岗制度,为法院培养“全才”。既能继续丰富其基层工作经验,又可以防止其日久坐地成势,预防腐败滋生。而基层法庭与综合管理部门的定期轮岗,如同监察,办公室、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轮岗,为法院培养复合多样人才。
三、完善职能、巡回和陪审。
完善法院工作职能与工作方式。一方面,基层法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联系,通过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矛盾纠纷,多渠道、多途径解决问题;通过建立预防机制和事先介入的方法将辖区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消除在诉讼外。另一方面,要改变工作方式,努力探索法庭审判模式改革的新途径。法庭的工作要转向多方联动、共同努力,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为目的的轨道上来,同时通过调解工作不但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而且还要弥补双方因纠纷所产生的心理隔阂,达到彼此间的关系和谐。
完善巡回法庭建设和巡回审判制度。第一,巡回法庭的设置必须合理、规范。坚持必要、便民、适度原则。第二,进一步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定人、定时进行巡回审判,采取庭长负责或者副庭长负责具体管理巡回审判工作,长期坚持不断;采取告知等方式对外公布巡回审判工作的时间、地点和工作人员,便于群众立案咨询,便于群众监督;制作便民联系卡,便于平时不到巡回审判日群众遇到紧急事情或者突发性矛盾纠纷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在巡回审判中要注意获得基层村组织及人民调解等组织的理解与支持,要将审判的灵活性与审判、裁决的严肃性结合起来,既及时迅速解决纠纷和矛盾,又体现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基层法庭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