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远和李伟关系一直很好,他们看好了农村耕地因渠水灌溉不足,许多农户都想在自家的地里打井浇灌确保产量的前景,于是共同出资购买了打井设备准备大干一场。
第一年两人合作得很不错,收入也颇丰,可是第二年两人的合作就出现了问题,渐渐出现了隔阂,并自立山头各干各。
2010年12月5日,何明远为一王姓地老板打三眼井,地老板付给何明远打井的预付款30000元。可是之后,何明远只是将井管子、沙子等打井材料拉至工地后,迟迟未给这位地老板打井,于是王姓地老板找到李伟给其打三眼井,在打井的过程中地老板将何明远留在原打井工地的打井材料让李伟拉走用于给其打三眼井,并约定该材料折抵给李伟支付的打井款。
何明远得知李伟抢了自己的生意,还白用了自己留在工地上的打井材料,很是恼怒决定要回自己的材料款。2011年12月的一天中午,何明远雇佣讨债公司三名人员,四人一同至沙雅县某牧场辖区,由他雇佣的三名人员中的一人以打井为名由打电话将李伟骗至沙雅县某牧场以南七至八公里偏僻地段处。何明远称李伟欠其打井材料价值三万元,与其他三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要求李伟还款三万元,并拿走李伟随身携带的1000元现金,将李伟手机弄坏,摩托车汽油放尽企图阻止其求救,同时拿走李伟身上的一张银行卡并胁迫其说出密码,后由讨债公司的两人到沙雅县邮政银行取现金15100元,而何明远与另一人在现场控制住被害人李伟,待讨债公司的两人取款回到现场,四人一并逃离后,被害人李伟于天黑后向该牧场派出所报警。
在法庭上何明远辩称,李伟用的打井材料是自己的,自己找李伟索要材料款采取了非法手段,但不构成抢劫罪。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明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161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明远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具有法定坦白情节,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明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6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