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司职工在下班途中非正常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不服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党某是阿克苏金疆化纤有限公司员工。其在2011年11月10日上早班,于17时05分33秒按的下班指纹。同日下午,党某骑电动车在阿克苏市交通路与一辆轿车相撞受伤。阿克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党某应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党某于2012年6月21日向阿克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证据分析,认为党某并不是在正常上下班时间和加班加点后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范围,于2012年8月20日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党某不服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判决,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党某形成劳动关系。2011年11月10日下午党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是在下班途中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从用人单位提交的党某在2011年11月10日上下班指纹录入表可反映,党某是在2011年11月10日17时05分33秒按的下班指纹。从用人单位提交的2011年11月10日培训签到表及证人证词可反映党某当日未参加培训。虽然党某称其11月10日17时05分33秒按了下班指纹后又去参加培训,但在行政机关调查期间,其对此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带领党某及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党某所述的工伤事故发生路程进行的现场时间测试,该测试也考虑了党某电动车出故障及解除故障的时间,党某从单位至交通事故事发地点所需时间为一小时零八分钟,对此党某无异议后在测试笔录上签名。依据上述证据可认定党某按捺下班指纹机后即17时05分33秒,没有参加公司培训,从单位下班,骑电动车行至交通事故地点的时间应当为18:14时左右。而党某住院病历反映其是20:00时入住农一师医院,中间相隔近两个小时。
故行政机关依据其调取的证据及现场勘验的完整的证据链,认定党某不是在正常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程序合法。故判决维持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判决一审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