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4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
2012年中旬,作为克孜勒镇某村副书记的被告人买某在向农民发放安居工程款时,在克孜勒副镇长吐某的带领下扣留了二十七户村名补助款十万余元,并将款项存入了自己名下的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卡保存。一个星期后,买某与所在村村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村委会会议决定也未请示镇长的情况下,将被扣留的补助款以个人名义借给了该镇副镇长吐某。至2012年下旬,该副镇长共返还两万余元。此案告破后,剩余十一万元已被足额追回。
结合书证、证人证言、音像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温宿县人民法院认定了被告人买某挪用公款的事实。考虑到该案的社会影响,温宿县人民法院邀请了温宿县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十余民旁听了庭审。为维护法律尊严,打击贪污、受贿及职务犯罪等腐败行为的发生,温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买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